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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存在“笔误”等瑕疵的修正原则

2017-03-13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洪江律师、戈晓美律师、范相玉律师代理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二审专利维权诉讼案件获胜,广东省高院作出第(2016)粤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存在“笔误”瑕疵的修正原则,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关系以及适用指明了方向并给出了权威认定。

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涉案专利201220604396.7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上下对合设置的上壳体和下壳体,所述机臂包括上下对合设置的上机臂壳体和下机臂壳体;所述上机臂壳体与所述上壳体一体成型或固定连接,所述下机臂壳体与所述下机臂壳体一体成型或固定连接。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本案专利无效过程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为“所述下机臂壳体与所述下机臂壳体一体成型或固定连接”,但本案说明书第[0013]、[0034]段对此的说明表述为“所述下机臂壳体与所述下壳体一体成型或固定连接”,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上述表述的实际含义为“所述下机臂壳体与所述下壳体一体成型或固定连接”。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对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作的相关技术特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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