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在知识产权边缘的“科技成果权”
2017-03-13曹丽萍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2期
曹丽萍
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由则有一类“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但是,由于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相关理论和实务的系统性研究也不多,许多人对何为科技成果权,该权利与知识产权是何关系,该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困惑。笔者结合一起典型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对该权利的基本问题作初浅的探讨。
上世纪90年代,工伤鉴定国家标准起草过程中,为了克服双眼视力值的多种组合情况给眼科伤残评级所带来的问题,标准起草人引入了美国眼科学会在上世纪发布的《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见表1),制定眼科工伤等级一至十级的各级别视力值范围。
比如,七级伤残:一眼视力≤0.1,另眼视力≥0.4;八级伤残:一眼视力≤0.2,另眼视力≥0.5。该标准发布后,鉴定人员发现,有些视力值组合无法直接在该标准中找到准确对应的伤残级别,如一眼视力0.1,另一眼视力0.6,同时符合七级和八级伤残标准,如何定级成问题。
汪某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多年,出于个人兴趣,在工作之余对《视力减弱补偿率表》和具体残级条款进行研究,制作了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与伤残等级之间的对应表(见表2),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论文公开发表。
数年后,该国家标准完成第二次修订并公布实施。汪某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纳入了其制作的视力减弱补偿率数值与伤残等级对应表,从而以科技成果权被侵害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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