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的解读
2017-03-10秦立超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标准
秦立超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的解读
秦立超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危害政府正常运行的严重犯罪,随着我国打击贪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有的“计赃定罪”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合理地给贪腐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的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有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了修改,也就是将数额与情节相结合,将数额不足但是情节严重的犯罪升格处理,形成了新的“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该模式将更有力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净化社会风气。
贪污贿赂犯罪;计赃定罪;数额+情节
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演变[1]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放在打击犯罪领域的重要位置。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对盗窃、套骗国家财物的处罚,但是未能将贪污罪与受贿罪分开,更无法论及定罪量刑模式。1979年,随着司法领域的拨乱反正,我国也产生了第一部刑法典。在1979年刑法中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分开,不得不说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定罪量刑也基本是以数额为依据。直到1997年刑法中,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得以明确,主要根据数额定罪处罚,“计赃定罪”量刑模式正式形成。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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