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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讯问功能的定位及其强化

2017-03-10何绍毕荣俊峰

关键词:犯罪事实讯问侦查人员

何绍毕,荣俊峰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四川安岳县公安局,四川 资阳 642350)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信息化背景下讯问功能的定位及其强化

何绍毕1,荣俊峰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四川安岳县公安局,四川 资阳 642350)

在信息化的当前社会,人、财、物呈现大流动的趋势,犯罪活动的组织化、技能化、网络化越来越明显。在团伙犯罪、系列犯罪、流窜犯罪、网络犯罪高发情形下,讯问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信息化和法治化进程中,讯问工作应当与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同步实施,相互印证,站在侦查一体化、信息化的高度,加强讯问工作,以口供与犯罪证据交叉核实,达到深挖犯罪的效果。

讯问;口供;复核功能;深挖犯罪功能

讯问是侦查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诉讼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证的一种侦查活动。当前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人、物、信息流、资金大变动,大流动,犯罪成员的组织化、技能化、网络化越来越明显,呈系列性特征,跨区域、流窜犯罪更加凸显,网络犯罪高发。讯问深挖犯罪,调取犯罪证据,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深挖犯罪团伙,收集犯罪线索,查清积案、隐案、案中案、案外案、上下游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更加举足轻重。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是讯问工作的首要任务。讯问工作绝不是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而是既要验证已查犯罪事实的虚实,又要验明已有证据材料的真伪。在准确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讯问深挖犯罪,发现案中案、案外案,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并及时收集证明犯罪的全部证据。可见,讯问工作应当结合当前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背景,站在侦查一体化、信息化的高度,加强讯问工作,调查取证,深挖犯罪。

一、 当前讯问功能应关注的背景因素

(一)侦查法治化与讯问工作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战略实施,侦查法治化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发展。2010年6月相继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2012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两个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方面的规定对侦查讯问工作确立了相应规则和制度,对讯问工作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全面建立,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从观念基础、排除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对刑事法中的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证据的真正落实”。二是确立和完善了讯问规则体系。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和讯问规则的建立使其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主体诉讼地位、规范和约束侦查权力的基础性作用,并强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威胁、引供、诱供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的扩大、权利救济的完善、侦查监督的强化等对讯问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三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范畴,对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等暴力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有罪和提供有罪的证据。

(二)犯罪客观状况与讯问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信息化深入人类社会生活中,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犯罪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集团化、智能化、网络化、跨区域、隐蔽性更加凸显,给公安机关侦查及讯问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其一,当前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系列性犯罪高发,新型犯罪凸显,特别是网络犯罪虚拟化、跨域性明显给侦查破案、取证核实、执法办案,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并提起诉讼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其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犯罪分子技能更高超、手段更科技化,犯罪网络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更加狡猾。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类型化犯罪,惯犯、累犯、团伙犯罪更加突出,犯罪技能高,反侦查能力、抗审心理强。多案一犯、案中有案、案外有案、案中有其他犯罪线索的情况普遍存在。需要信息化侦查和传统侦查结合,讯问和调查取证结合等多种措施深挖犯罪,力争做到“不漏罪行、不漏罪犯、不漏线索”,实现“侦破案、找同伙、挖同行、打系列、深除根”。

(三)侦查信息化与讯问工作

信息化时代导致了侦查资源的结构转型,侦查基础业务的转型,侦查方式和模式的转型,引发了一场意义深远的侦查变革。大数据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拓展和深化,更是催生了信息资源的大利用、大发展。如何有效地收集信息、存储信息、挖掘利用信息资源,已成为维系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控制犯罪的命脉所在。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加强讯问工作,边讯问犯罪嫌疑人,边获取口供,同时通过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情报资料库等核实口供的真实性,调查取证,收集诉讼证据材料,口供与证据交叉核实。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和公安业务系统案件信息,查找同类型案件,利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科学串并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流传的移动轨迹信息、通讯信息、视频信息、网络信息等综合查找积案、隐案、案中案、案外案。

二、 当前讯问功能定位面临的困境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侦查讯问是讯问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言辞提问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的基本任务是对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查明在侦查阶段遗漏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并准备起诉材料。其主要功能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者无罪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其一,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口供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作为当事者了解作案过程、作案方式及危害结果等,因此,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直接、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经过侦查人员查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其二,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侦查人员结合案情和犯罪事实,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形成一个逻辑的有机的整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三,口供能指引侦查取证。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信息的指引下,侦查人员可以按图索骥地发现和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帮助侦查人员侦破其他违法犯罪。正是因为口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特别重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刑讯逼供和威胁、引供、诱供的行为,导致了对口供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口供为中心的口供中心主义,另一种是因为冤假错案的出现认为是获取嫌疑人口供存在问题,而出现了口供虚无主义。

(一)口供中心主义

口供中心主义是指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主要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并且把口供作为定案处理主要依据的诉讼理念和办案模式。古今中外的执法者长期以来认为,犯罪嫌疑人亲自实施犯罪案件,犯罪过程及结果在其心理留下深深印记,犯罪嫌疑人最了解案件真相和细节,通过讯问获取其供述最为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乃是“证据之王”,通过讯问获取口供是侦查办案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并形成一项断狱的原则指导执法官员判案。侦查法治化背景下,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也可以定罪处罚”。然而,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无供不侦查终结、不提起诉讼、不定罪量刑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影响下,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破案、结案具有相当的风险性。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且供述心理具有不稳定性特点,极易引起翻供和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口供虚无主义

口供虚无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强调侦查人员在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注重对事物证据的发现、收集、保存和运用,强调侦查办案实行“零口供”办案*何家弘教授将依赖口供或者不要口供又舍不得的心理形象称作“口供情结”。,提倡口供无用论。

口供虚无主义是带有某种理想化色彩的诉讼模式,侦查实践中很多案件或犯罪情节中,口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很多案件长时间没有发现物证或者物证损毁,没有提取到有效痕迹物证信息,如果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无法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比如,在一些行贿、受贿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普遍智商较高,犯罪活动极其隐蔽,提取证明犯罪的痕迹物证极其困难。如果没有取得当事人的供述,彻底查清犯罪事实,还真相大白以天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即使在一些科技发达和诉讼制度完善的西方国家也不得不依赖口供侦查破案。“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定罪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完全没有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询问其他知情者”。我们应该加强讯问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提高讯问人员的综合素质,合情合法地利用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

三、 当前讯问工作的功能定位

根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履行审判职责行使审判权;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行使侦查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工作。侦查预审隶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能范围,属于侦查程序的一部分。由审讯归属于公安机关的属性可以看出,我国审讯的基本职能既有复核案件的职能,又有继续侦查、深挖犯罪的职能。特别是1997年侦审合一后,讯问工作肩负着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深挖余罪的职能。

(一)讯问的复核功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表明讯问工作具有核实侦查阶段查清案件情况和辨别证据材料真伪的功能。讯问的复核功能的基本观点是,讯问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对侦破的案件进行复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它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从正面角度验明案件,使案件主、客观证据相符。讯问工作复核理念下,讯问人员通过询问侦查人员了解案情;阅读卷宗查看犯罪事实和证据体系;在讯问的同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所犯罪行的口供,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核实侦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时弥补侦查工作中的疏忽和错误。二是从反面角度审核犯罪事实和证据体系,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弄清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证据是否矛盾,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讯问的复核功能的要点立足于原案的基本事实,以审核为主,并不立足于突破,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主要目的是查清犯罪嫌疑人所犯事实,及时甄别无辜,做到不枉不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到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对于讯问工作中获取的口供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有的案件在破案时收集的犯罪证据少,要证明犯罪还需要获取新的证据,讯问工作应该将其重点放在收集证据上,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

(二)讯问深挖犯罪功能

深挖犯罪是指在现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基本确定的基础之上,为继续追查余罪和漏网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查破积案、隐案、案中案、案外案,扩大战果而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讯问深挖犯罪是指讯问主体依据法律,运用讯问的策略、技巧、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犯罪或者犯罪团伙或者是否知道其他犯罪情况进行讯问和调查核实工作。讯问深挖犯罪功能是在原案的基础上继续行使侦查的职能,遵循从人到案的破案路线,挖出案中案、案外案。 “开辟刑侦第二现场”*对于讯问侦查是侦查的“第二现场”,是并重与侦查破案的位置。这是我国刑侦领域讯问专家季宗棠一再强调并亲自践行的。他认为讯问是侦查的继续,是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又一个主战场。。仅从时间顺序着眼,这样的排列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当我们从讯问侦查主功能角度入手分析,确定讯问侦查并不仅仅是复核、鉴定式的核对案卷,而是同样具有侦查破案功能,是另一个完全不亚于行为侦查的破案战场。讯问侦查完全能够,而且应该成为与行为侦查并重的另一个破案现场。在侦查破获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多种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没有发现或者被拘捕归案。有的犯罪嫌疑人除了侦查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组织或者犯罪个人有一定的联系,知道其他犯罪组织或者个人的某些犯罪活动和犯罪线索。上述种种情况,由于侦查破案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没有被发现或者无法查清,还需要讯问人员运用讯问策略、技巧和方法来彻底查清。讯问深挖犯罪要求讯问人员善于从侦查中已获得的证据材料中发现疑点,有意识地通过讯问和调查取证,查清余罪,追查同案犯和其他犯罪活动,挖掘犯罪线索,查破积案、隐案、案中案、案外案,积极扩大战果。

四、 当前讯问功能的强化

讯问工作在侦查过程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专门工作。即使在诉讼文明理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和威胁、引供、诱供的条文,并严格规定了讯问的时间、限定讯问的地点和规定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律师帮助权,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要摒弃讯问工作。相反,在如今人、财、物大流动背景下,犯罪的组织化、技能化、网络化越来越明显,讯问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信息化和法治化进程中,讯问工作应当与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同步实施,相互印证。站在侦查一体化、信息化的高度,加强讯问工作,调查取证,深挖犯罪。

(一)加强讯问工作,口供与证据交叉核实

讯问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犯罪嫌疑人作为实施犯罪的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作案的方式、作案过程和危害结果,知道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物证和作案工具。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供述与辩解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面对当前的形势,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将别无选择,只能运用合法的、高智能性的策略方法来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实践中,科学地使用讯问的策略和技巧,让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地承认自己有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也是讯问应当达到的最高境界。信息化条件下,讯问工作应该与调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交叉核实。其一,讯问工作中除了询问侦查办案人员、阅读案件卷宗外,应该积极利用公安业务系统的资源和社会网络资源、监控信息等广泛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其二,讯问过程中合理利用讯问策略、选准突破口、制定好讯问计划、科学利用证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材料交叉核实。其三,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获取的痕迹物证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

(二)积极串并案件,证据与口供核实定案

基于法治化的要求,侦查实践中,仅靠获得嫌疑人的口供或者以口供为主要线索来源的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已经不符合诉讼文明的理念。讯问工作必须积极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和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化侦查与讯问有机结合,必定是侦查的发展趋势,也是应对目前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之策。其一,信息化背景下,讯问人员应该积极利用公安业务系统里的案件信息资源,查找和串并分析未破的案件和已破的案件。其二,积极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移动轨迹信息、通讯信息,查明犯罪嫌疑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的活动信息,注意根据其活动轨迹信息涉及的时间、地点查找同类案件,查清余罪,深挖同伙,通过证据与口供进行核实定案。其三,利用信息系统做到物品信息的深度挖掘、团伙信息的扩线查找、行为信息的深度运用,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信息中寻找疑点、发现疑点、分析疑点,深挖犯罪。

(三)细化取证工作,科学证据体系诉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并且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来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并排除合理怀疑;其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其三,侦查办案过程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并查证属实。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注意讯问与侦查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着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通过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情报资料库等核实口供的真实性,查找遗漏痕迹物证信息,根据犯罪嫌疑人流传的移动轨迹信息、通讯信息、视频信息、网络信息等综合查找积案、隐案、案中案、案外案。

1.收集证明案件构成的证据

案件构成即是构成案件的人、事、物、时空、痕迹和信息。讯问工作中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发的时间、案发的地点、周围环境、侵害的对象等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

2.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

讯问工作中注意讯问与调查取证相结合。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证据、到过案发地点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作案行为特征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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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秋千】

Orient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interrogation function in the era of information

He Shaobi1,Rong Junfeng2

(1.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2.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Anyue County,Sichuan Province,Ziyang Sichuan 642350,China)

In the current society of information where people,property and belongings show a trend of greater mobility,the organized,skilled and networked criminal activities are increasingly obvious.The importance of interrogation is even more prominent in the high-risk situation of gang crimes,series crimes,flexible crimes,and network crimes.In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zation and legalization,the interrogation work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parallel with other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ctivities.At the height of the integ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formatization,interrogation work should be strengthened,and oral confession and crime evidence should be crosschecked in order to dig into the crime.

interrogation;oral confession;recheck function;function of digging into the crime

何绍毕(1991—),男 (汉族),云南腾冲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荣俊峰(1990—), 男(汉族),四川资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2017-06-10

D917.7

A

1009-1416(2017)04-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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