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逃证走私入罪问题审视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范围的立法完善
2017-03-08周国良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管理
王 平 周国良
从逃证走私入罪问题审视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范围的立法完善
王 平 周国良*
将逃证走私行为入罪作为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明确的重要事项,旨在依法加强对逃证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与处罚力度。限制进出口管理范围的清晰厘定是依法确定“逃证走私入罪”范围的基本前提,而恰恰在此方面目前尚存在若干疑难和争议。因此,本文重点围绕限制进出口管理范围厘定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逃证走私入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国家限制进出口立法的若干建议。
逃证走私;司法解释;限制进出口;立法完善
2014年9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简称“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逃证走私入罪”的相关规定是“新司法解释”所明确的重要事项之一,标志着司法机关打击和惩处走私犯罪工作对逃避进出口许可证件走私行为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厘定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就成为准确适用“逃证走私入罪”相关条款、合理把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的一个基本前提。而恰恰在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等方面尚存在若干规定不够明确和有待完善之处,实践中导致“逃证走私入罪”规定在司法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此,认真梳理分析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相关问题,有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限制进出口相关管理制度,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合理划定对逃证走私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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