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
2017-03-06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某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10.1 (一并申请)中关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后续登记时,应当将之前转移登记的事实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这一规定?我们登记机构是办一次还是两次转移登记?契税是缴纳一手还是两手?
金紹达: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按照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和非依法律行为两类。依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应当遵守物权公示的原则,未经公示(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非依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意愿,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这种变动并不需要经过物权公示。
有些不动产权利人因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是继承、接受赠与取得了不动产权利,但是没有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这些权利人虽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了不动产权利,但由于未经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仍然是上一手的不动产权利人。所以,此时的实际权利状态并不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如果这一不动产权利又因为诉讼、仲裁或是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再次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并不受到登记簿没有这一记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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