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簿不发证的行为是否导致登记无效
2017-03-06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影响
我们这有一个小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开发商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初始登记,登记簿记载了,但没给开发商发大证。开发商对外銷售后,购房人也办理了房产证。现购房人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转移登记,理由为房产管理部门没给开发商发大证有责任。请问,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有责任?
没什么责任,但有不作为。因为大证该发未发。
法院认为我们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商品房预售本身就是特例,这个开发商不发证,不影响后面的处置问题,你们做法很胡闹,法院也乱来,登簿就产生效力。未发证是瑕疵,不影响根本。
我们想以《物权法》第九条为自己辩解可以吗?登记簿有登记,开发商初始登记是有效的。只是没发证,我们能找到哪个法条不让法院判撤证?
登记簿记载就生效了。程序合法,登记完成。没发证不是问题。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转移必须提供房产证,法院没说你们转移登记有问题?
说了,让我们提供一个开发商没有大证的情况下,为老百姓办证合法的依据。我们决定以《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为自己辩解。
按照《行政诉讼法》,瑕疵不影响行政结果的合法性,不会撤销。只要个人和开发商双方合法申请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完成登记不能撤销。
现在是当事人要行政诉讼?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业主自己要求撤销房产证?
是业主要撤证,退房,不买了,但开发商不同意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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