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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探析

2017-03-04刘利孙玉中

职教论坛 2016年31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主体

刘利+孙玉中

摘 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学校与企业,还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学生;按照法治范式分析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透视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法律实证分析校企合作各方主体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层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厘清他们的权责界限,为完善立法提供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

作者简介:刘利(1981-),女,重庆合川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学;孙玉中(1977-),男,山东沂南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课题编号:2014-GX-058),主持人:孙玉中。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1-0065-05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无缝对接的桥梁,国家和职业院校皆把校企合作作为促进职教发展的抓手。但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在理论及实践领域还存在诸多争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也分散凌乱,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梳理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推进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之间发生的、围绕着职业人才培养的系统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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