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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化的两种误读及其“中层理论”解决视角

2017-02-25牟春花张浩

理论导刊 2017年2期

牟春花+张浩

摘要:虽然将法治予以中国化已经成为法学家们的自觉意识,但在实际探讨中不少学者却不自觉地以一些既有的理论范式来裁剪社会事实,而没能够抓住法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事业之间的关联——这个当下法治中国化中的关键问题,从而在宏观和微观两极之间摇摆不定,不得要领。当下法治中国化的核心在于凝练出适切的法治“中层理论”,然后将其与具体的法治实践进行不间断的往返互动。

关键词:法治中国化;法律文化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层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2-0109-04

在对西方形式法治模式进行反思和检讨中,国内学者有意识地转换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资源获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概括来说有以下两种研究路径:一是法律文化路径;二是法律社会学路径。但由于在理论和视角上的不自觉,这两种研究路径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客观事实,从而造成了一些误读。

一、法律文化研究路径

出于对法学研究中教条主义和规范中心主义倾向的反思,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顾名思义,这意味着将法律规则及其体系稀释在文化的海洋中,进行一种“法律的文化解释”。[1]法律和法治不可能凭空产生,其产生和存在有赖于一系列的有形和无形的条件因而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对这些个性的“深度描述”[2]和解读可以更加深入而且多维度地展现出法律以及法治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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