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7-02-24吴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吴 韬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10060)
我国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路径
吴 韬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10060)
我国于2014年迎来了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度,并创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现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尚嫌笼统,公示信息质量比较粗疏,公示平台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建议公示标准根据企业规模予以差别化区分,宜按照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公众公司、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分为四档公示标准。公示信息质量宜从公示内容的扩展与社会力量的融合角度进行提升。同时,进一步明确公示平台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以实现加强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企业资产信用的法益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示标准;信息质量;公示不实
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我国此轮商事制度改革突破了以传统实缴注册制为特点的资本信用体系*资本信用,即以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障,此所谓典型的资本信用。参见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缺位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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