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
2017-09-07方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方 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
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
方 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100089)
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避免双重评价,认定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应在于构成要件间保护法益的同一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在犯罪宣告和刑罚量定规则方面完全迥异。主张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观点会打乱整个竞合论体系。我国刑法中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与交叉关系四种类型的法条竞合形态。
法条竞合;双重评价;想象竞合;类型
一、前言
刑法中的竞合论,是指当行为人的单数行为或者复数行为同时符合分则所规定的数个构成要件时,对于构成要件的选择适用、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的理论。竞合论的所有功能与意义,一言以蔽之,在于对不法行为作“充分而不过度”的法律评价和处罚。“充分而不过度”的评价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挂钩,是为了合乎一罪不两罚、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基本要求,同时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面向[1]。简单的说,竞合论的目的在于既要保证充分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
所谓法条竞合,一般又称为法规竞合,在德国多称为法条单一、法律单数。它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符合于多数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的评价上,只应该认为构成单纯的一罪,而没有实质上认定其构成多数犯罪的意义,亦即既不应该宣告其他罪名,并且也不应该考虑其他罪名下的刑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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