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宪法司法化研究

2017-02-14高洁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解释宪法司法

高洁

摘要:宪法司法化解释是国际发展趋势,我国正在进行国际化进程,宪法司法化解释也是大势所趋。文章以宪法司法化为写作对象,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基本条件,指出了我国在进行宪法司法化中存在的一些障碍。

关键词:宪法;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81-01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审判依据,直接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除了可以适用部门法规定外,还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款规定,判决当事人应当承担宪法责任或者其他部门法责任。宪法司法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宪法司法化所引用法条必须是宪法法条,引用目的只能是为了进行判案,而不是去否决其他部门法的规定。

第二,宪法司法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在部门法没有规定而宪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宪法原则性规定。由于宪法大部分规定是原则性问题,而部门法对于原则性问题规定甚少,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部门法往往不能发挥保护公民的作用,只有宪法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法院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在我国宪法适用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宪法进行了解释,例如齐玉苓案件。宪法司法化必然规定只有审判的法院才能够将宪法原意与实际案件紧密结合,恰到好处地使用宪法进行解释,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还可以避免宪法被扩大化解释或者缩小化解释。

二、宪法司法化的基本条件

(一)得到明确的授权

宪法司法化的前提是有一门存在的宪法,而且必须是明文的宪法。在进行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牵涉到司法权的适用范围,而对于司法权适用范围,我们可以适用法无规定则禁止原则。在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具有成为法的明确规定方能使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禁止使用。

(二)解释规则明确

在法院进行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部门法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情形。针对这种状况,做好解释工作是宪法进行司法化的基础。在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两者相冲突的现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作出具体的判断,但是法官的判断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在法律同宪法精神明显抵触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宪法的规定。如果法官采取部门法的规定,则忽视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对宪法的藐视。

(三)权力分立与制衡

在适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必然损害到立法机关的利益。因为立法机关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宪法否决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然造成宪法的使用者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宪法司法化活动,进行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势在必行。

(四)拥有解释共同体

在司法活动中适用宪法是各级法院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个别法院拥有的权利,否则宪法的司法化也是一种狭义上司法化。为了更好地使宪法能够司法化,必须在法院之间建立解释共同体,使得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性,保证宪法的安定,保证人民对宪法的信仰。防止出现严重的价值观冲突,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质疑。

(五)具有良好的法官队伍

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实质上是法院的法官在对宪法进行解释。法院法官的个人素质,直接决定着宪法解释的优劣。在当前社会,我国社会对法官的认同感普遍不高,让法官进行宪法解释存在着公信力的问题。为了使宪法司法化可以得到落实,建立一支高效完备的法官队伍势在必行。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一)我国对法律解释实行集权

对宪法进行司法化,可以弥补宪法的漏洞,使得各级法院可以公正地审判案件。在我国,对宪法的解释主要取决于法官,而法官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宪法认识不同的现象,这种现象在西方可以采取先例原则进行解决,而在我国并没有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使宪法可以更好的司法化,笔者认为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决定。

(二)既有条件不成熟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赋予了法院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利,法院可以利用权利对我国的各个政府机关进行违宪性审查。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违宪审查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在当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感普遍不强,司法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以上的种种现象都对宪法的司法化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三)宪法司法化不符合社会转型期的要求

宪法司法化是由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法院作出的。社会上出现的争议焦点,重大议题都是通过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利益冲突不断,使得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很难使群众信服,不利于宪法司法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复谈起[N].人民法院报,2011-8-13.

[2]胡锦光.论中国司法审查的空间[J].河南社会科学,2006(5).

猜你喜欢

解释宪法司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宪法伴我们成长》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的思考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三十而立:“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