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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必要性

2017-02-14周彧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立法保护

周彧

摘要: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动物保护问题,动物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反动物虐待方面的法律来惩治这些行为,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漏洞,这也无疑让更多的人肆无忌惮的实施各种虐待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国民素质、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关于动物虐待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动物虐待;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79-01

一、我国动物虐待现象及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方面的立法只有在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且其中只是规定了保护珍贵动物的规定,对于动物虐待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我国法律并未对普通动物的保护,而这样的法律漏洞也就让许多人为所欲为。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动物的保护主要针对于对野生动物以及濒临灭绝的动物的保护。”①几十年前我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1985年,我国就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关于对野生动物实施捕杀的人,有关部门就可以责令实施行为人停止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则还应受到处罚并罚款。1987年我国规定了对于2、3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狩猎人不得在禁区内使用有关的工具来进行狩猎,并且规定了实施法律禁止行为的相关处罚。1993年规定了关于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动物免疫的相关规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我国还制定了相关专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1992年实施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反动物虐待法》的立法必要性

(一)建设和谐社会必要性

根据报道,许多实施行为的主体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及大学生。而青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果青年人长期对动物实施这种暴力行为,那么也难免以后他会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虐待动物也是一种缺乏同情心的表现,如果青少年经常实施虐待行为,这对他们成长是相当不利,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心理扭曲或者变态。根据调查,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其都会或多或少有虐待动物的倾向。而一些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人凶手,他们大部分在未成年时期都实施过虐待动物的行为。

(二)顺应国际潮流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生命的价值,不但包括人的生命价值也包括动物生命的生命价值。不但涉及人的生命的保护而且越来越倾向于对动物的保护。

(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必要性

实践证明了,对于动物的倒行逆施是错误的做法,这样带来的只是各种疾病的盛行,暴力充斥着整个社会,人情冷漠,这也无法提升公民生活质量以及无法推进社会向文明进步方向发展。因此,只有将动物虐待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这种现象才会得到遏制,社会才会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才能的到提升,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和谐。

三、突破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一)我国关于反动物虐待立法的不足

对于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虐待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从保护动物的利益为出发点,其根本没有体现动物的内在价值。其次,动物虐待行为的规制在我国法律中是相当不受重视的,在我国相关动物保护立法中,涉及的面比较小,内容较少,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外国关于动物虐待的立法

1800年英国议会首次提出《斗牛法案》,但是这次法案的提出却受到了重创,受到了其他派议员的鄙视,最终议会没有通过此次法案。到1821年,以为人道主义者马丁再次提起关于动物虐待的法案,却受到了部分议员的阻碍,但是经过马丁不断的努力最终得以通过。此法案成为了英国的首部反对动物虐待的立法,这也是世界第一部反动物虐待的立法,这部法案被称为《马丁法》。

(三)我国关于反动物虐待立法的突破

1.立法精神的突破

立法精神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只有在正确的立法基础上才能制定出一部良法,才能有利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即已经制定的法受到普遍服从,以及人们所服从的法本身是制定的良法。法意味着公平,像水一样平坦。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追求平衡状态。

2.立法内容的突破

对于我国,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关于动物虐待的立法,将构成动物虐待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做具体规定,此外应该规定动物虐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排除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在此方面应该有所关注。“对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这方面的立法,就是规定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结束动物的生命,比如用麻醉的方式,在其失去知觉后再结束它的生命。”②现阶段完全禁止宗教或少数民族屠杀动物是不现实的,因为毕竟他们的习俗已经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沉淀而形成的,完全禁止过于极端,难免会产生坏的影响。因此,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结束动物生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有利于这一不良风气的改正,也会给社会更多缓冲时间。

[注释]

①张佩佩.我国反动物虐待立法问题研究[J].商情,2012(15).

②杨博文.善待宠物虐待有罪[J].法制与社会,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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