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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理分析

2017-02-14王乾坤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契约

王乾坤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悬赏广告的种类变得多种多样,已从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逐渐发展为一种商业模式,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各有优劣,应综合两种学说优点将悬赏广告分为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两种。

关键词:悬赏广告;单独行为;契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72-01

悬赏广告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第164条对悬赏广告有明确的定义:“以公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义务。”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悬赏广告是广告发出人以公告声明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者,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的性质决定着法律应该如何制定悬赏广告制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论界争议较多。有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事实合同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一)单独行为说

单独行为,又称单方民事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行为。广告人因发出广告的行为而对完成广告约定行为的不特定人负有给付报酬义务。也就是说,广告人在发出广告后即负有对将来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发出悬赏广告时。

(二)契约说

契约说,也即是合同说,该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为实现特定目的,以广告形式发出的要约,只要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了指定行为,即表示一种承诺,此时契约成立,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具有报酬的请求权,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分类

悬赏广告的类型各种各样,有的悬赏广告目的只是单纯的寻找遗失物,目的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得利益,悬赏广告相对人也不是专门的为了获得报酬,而是搀杂着一定的道德;有的悬赏广告是为了一定的商业目的,这种悬赏广告可以看作一种交易。根据悬赏广告的目的不同可将悬赏广告分为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和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也就是将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看作是单独行为,将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看作是契约。

(一)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

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社会生活需要,悬赏广告的相对人为了获得一定报酬而专门去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广告双方都能从中获益。其中威客网站就是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集中网站。

威客和威客网站的出现使得商业类型的悬赏广告蓬勃发展。威客网站的运行模式是有需求者提出难题,回答者收到难题,服务者给出正确答案,有需求者收到正确答案,有需求者支付报酬给回答者。例如小明需要做一个网站的logo,但是自己不会做。小红是一个设计师,不知道小明的需求。现在小明找了威客网发布自己征集网站logo的需求,小红看到以后,和小明沟通联系。最后完成设计作品,提交给小明。小明收到作品以后,觉得满意付款给小红。威客网站已经使得每个有需求的人都能从中获得自己需要的,小到起名,大到公司策划,你都能在威客网站上满足自己的需求。

这种新的悬赏广告商业模式,已经超出了我们普通人所理解的悬赏广告的范畴,其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和道德已经完全脱离,应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调整。不能看作是简单的单独法律行为,如果看作单独行为不利于保护广告人的利益。在商业悬赏广告发出后,随着广告人自身需求的变化,可能一段时间后其不再需要悬赏广告,应该赋予其悬赏广告撤销权。这样才能保护这种交易的有序性。这种纯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理应由商业法律来调整,将这种广告认定为契约更为合理。

(二)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

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商业需求和通过悬赏广告获得一定利益。广告相对人去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也不单纯的是为了获得报酬,主要是出于道德和社会公德才去完成,即使没有悬赏广告其也会去完成。遗失物悬赏广告和刑事悬赏广告就是典型的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

非商业性质的悬赏广告中的相对人出于道德或社会公德的目的,去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使其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存在,也会去完成。这就要求法律需要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单方法律行为由于悬赏广告发出即对广告人具有约束力,这就更容易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将这种类型的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美德和社会公德。

现在学术界对悬赏广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这两种学说对悬赏公告的分析都是将悬赏公告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而没有对悬赏公告进行分类讨论,悬赏广告的类型不同,性质自然也不同,应该将悬赏广告进行分类,再对每类悬赏广告的性质进行研究。将悬赏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为契约,非商业广告为单独行为,这样分类更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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