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刍论
2017-02-14唐文婷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唐文婷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于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这一原则不排除行政诉讼原告进行举证,并且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在诉讼中提交其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未提交的证据。只不过这一权利应受到制约,即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有正当理由,其提交的此类证据才依法应当被法院作为新证据采纳。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新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7-01
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即行政机关需要就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排除在具体的案件中,原告就某些案件事实进行举证。
【案例】上世纪80年代初,某村的一个生产队(现改名经济合作社),分成两个小组,即一组和二组,按照72%和28%的比例,分配财产(土地等)和承担义务(如交农业税等),但一组和二组的划分至今未得到政府认可。
一组和二组约定,发生婚丧嫁娶,增人不增,减人不减,即各小组在内部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安排,不在两个小组之间调整。直至今天,该生产队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后,仍按照前述方式进行经济活动。
近年来,经济合作社分红越来越多。二组成员计算后发现,先按照28%的比例从经济合作社分红,然后再在二组内部分配所得,低于和一组成员一起直接从经济合作社分红所得收益,于是二组成员申请镇政府作出行政决定,确认了按照72%和28%的比例分红无效,所有成员应平等地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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