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
2017-02-14刘凯悦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刘凯悦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激增,使得“竞业限制”这一法律词汇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实践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竞争利益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为限,明确合理的地域、行业范围,寻求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关键词:竞业限制;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58-01
一、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劳动者跳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会损害原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现代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处于对于合理限制竞争的考虑,法律为了合理的限制竞争,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赋予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虽然这一立法规定无疑是我国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道路上的一大进步,但内容其只对竞业限制主体、期限等方面做了明确限定,并没有为竞业限制的范围设定边界,这种欠缺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使得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就其范围方面无所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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