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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机制

2017-02-14董鹏程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资金

董鹏程

摘要:随着房价的日益增长,以及人们对房屋的大量需求,已有的现房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所以商品房预售情况便应运而生。但是这种新型的售房方式无论在施行还是在政策的制定中,均存在诸多的不足;不仅需要对预售施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完善化,也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本文从我国当前的商品房预售情况出发,根据几个典型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对于开发商收取的预售款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9-01

一、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款情况

所谓商品房预售就是房地产商将正在建设中或者已经竣工但是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定金或价款的行为。不言而喻,预收款就是所收取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收入。

在这种预售交易中,买受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是并没有实质意义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开发商在未来交付房屋的一种承诺。依笔者看来,这样的交易潜在着巨大的风险,开发商答应的是未来交付房屋,而在此段时间内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建材涨价、施工周期延长以及其他的不可抗力等等,正因为买受人已经预先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所以其几乎承担了所有的风险。同样,我们也无法否认预售商品房、收付预售款是开发商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便等同于买受人出钱,委托开发商盖房,但是买受人在此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向不能监督和控制,只是实现最终的房屋交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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