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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在行政纠纷中的可行性分析

2017-02-14张佳欣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张佳欣

摘要:虽然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拓展,由农村土地房屋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近年来愈演愈烈,通过开放式合作的形式,将行政调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环节之一,引入到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并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研究和关于行政调解制度的预想设计方案,寻找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纠纷调解制度,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关键词:土地补偿;行政协议;行政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0-01

一、我国农村土地及房屋行政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14年11月公布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第十二条将对农村土地及宅基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和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农村土地等问题产生行政纠纷的原因

关于农村拆迁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拆迁政策不连贯、部分拆迁人员工作作风欠佳。而此类问题产生的核心问题在于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和不合理的补偿制度。

我国《土地法》补偿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农民实际的生产收入能力,并且低估了土地的经济生产价值,导致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无法保持原有的生产收入和生活水平,在金钱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二者能够拿到的金钱就是此消彼长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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