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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雷诺兹特权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2017-02-14周元松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沉默的螺旋新闻自由

周元松

摘要:新闻自由源于表达自由,但由于新闻自由往往与隐私权和荣誉权相矛盾,新闻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雷诺兹特权的确立使得新闻报道免除诽谤的威胁但由于雷诺兹特权判定准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也为一些媒体歪曲事实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本文从新闻实践和法理两个角度分析雷诺兹特权对新闻自由的辩证影响,以客观认识雷诺兹特权的意义。

关键词:雷诺兹特权;新闻自由;有限特权;沉默的螺旋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8-02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了人具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根据表达自由所演进的新闻自由包含出版、发行、采访、报道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建立在表达自由基础上的新闻自由由于具体的新闻报道可能侵犯到相关报道主体的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与隐私权相冲突,因此历史上有许多媒体或记者陷入诽谤罪的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举证的负担,许多媒体曾经选择对可能会引来诉讼的报道内容进行删改,但此举既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新闻自由,而雷诺兹特权的出现则给了媒体更大的言论空间,避免了诽谤对媒体报道的过度影响,但也存在媒体利用雷诺兹特权逃避诽谤控诉的现象,雷诺兹特权对于新闻自由的影响是辩证的,本文将从法理和新闻实践两个角度分析雷诺兹特权对于新闻自由的影响。

一、雷诺兹特权的由来及演进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对这一新闻进行了报道。英国版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两篇报道都对雷诺兹持批评立场,但雷诺兹认为英国版并没有报道其在下院的辩词,英国版报道的角度不够全面客观严重失实,并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而将泰晤士报公司及该版作者、编辑告上法庭,提出诽谤诉讼。此案于1996年11月初审,在审判中,被告抗辩理由为,发表内容为政治性报道,与公共利益有关应该享有“有限特权”的保护,法庭裁定政治性报道不属于“有限特权”保护范围,但由于作者并无恶意,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便士,此后被告原告均提起诉讼但二审终审都维持了初审判决,核心理由是英国版删减

了必要的内容,会导致读者的误解。泰晤士报虽然败诉,但是受到的只是1便士的赔偿判令,这种“形式上的失败”和判决过程中大法官提出的一些原则使得媒体备受鼓舞。判决过程中大法官强调了表达自由的重要性,雷诺兹特权作为一种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雷诺兹特权扩大了有限特权的范围,将有限特权扩展到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新闻报道,明确指出只要报道内容与公众利益相关,并且报道是负责任的,那么即使内容受诽谤,也不用承受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判决主要在于判断被告人(媒体或媒体人)是否专业和负责任,对此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提出了十条原则,即为“报道失实的程度、报道的本质和关注程度、信息来源是否权威可靠、对信息的核实情况、事件所处的状态、报道发表的迫切性、是否需要当事人意见回应、当事人的看法、行文的基调、报道的现实环境与时机。李启新大法官强调,这十项标准并不包括所有的情况,法院应当结合不同的案件具体分析”①。

但是由于法官对李启新十条原则的机械解读,在媒体诽谤案中媒体胜诉的几率依然较小。2006年10月,英国上议院对沙特阿拉伯商人贾米尔诉《华尔街日报》诽谤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初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进行抗辩,5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手法也是负责任的,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任时,不能机械套用10条要求,要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弹性。②这被认为是雷诺兹原则的发展。

二、从新闻实践角度分析雷诺兹特权影响

雷诺兹特权对于新闻自由的积极影响,首先体现在免除了诽谤对于新闻报道的束缚,媒体不再需要通过大量的举证来面对诉讼,而是有了新的抗辩理由,即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媒体在公共事务的报道过程中不需对可能招来诉讼的部分进行删改,从而保障了媒体的表达自由,也保障了受众的知情权。除此之外,雷诺兹特权还拓宽了媒体的言论空间,政治性报道往往是敏感而复杂的,此类报道一般会有损某一方利益因此容易被起诉,但雷诺兹特权的原则下,只要媒体对于该类信息的处理是负责任和专业的,就可以免除诽谤的威胁。最后,因为雷诺兹特权以原则的形式的确立,判定新闻诽谤类案件依此原则主要判断的是媒体或媒体人在主观报道过程中是否负责和专业,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新闻业的自律,媒体或媒体人不能刻意扭曲事实进行报道。综上,雷诺兹特权促进了新闻自由。

雷诺兹特权的运用可能导致“沉默的螺旋”,从而有违新闻真实,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新闻自由的滥用。沉默的螺旋应用在大众传媒上,指处于舆论弱势地位且带有区别观点的主体会因其害怕被孤立的风险而选择沉默,因此有区别观点的声音越来越小,舆论逐渐统一。在西方始终有大众传媒作为“第四权力”的说法,许多媒体或媒体人甚至将自己认为是正义的裁定者、庭外的法官,这属于严重的越位现象,但是新闻报道的确可以通过选择性报道或顺序的变化而改变事实本身,从而影响受众的判断,雷诺兹特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一些媒体逃避责任的借口,因为对新闻报道是否负责任和专业的判断存在主观性,雷诺兹特权助长了一些媒体对于政治性事件的歪曲解读。在面对媒体报道的新闻面前,即便有质疑的声音,但由于媒体强大的舆论引导往往偃旗息鼓,比如在2014年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西方主流媒体了解事态严重性却集体失声,甚至CNN将此事件称为“政治事件”,西方媒体利用雷诺兹特权可以摆脱诽谤的控诉只会使得沉默的一方愈加沉默,而对于事实的歪曲和损害受众知情权本身就是对新闻自由的亵渎,从这个角度看雷诺兹特权有损新闻自由。

三、从法理角度分析雷诺兹特权影响

雷诺兹特权具有典型的英国特色,从传统的特权抗辩发展、扩充而来。特权抗辩在英国诽谤法有长久历史,在传统的受约制特权中包含有“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所作之言论”,这是指一方要有义务发表,另一方要有利益或者权利来接受。按此推理,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新闻媒体有报道公共事务的义务,民众有知悉这些情况的权利,有关报道应该也可以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但是雷诺兹特权作为一种准则,并没有宪法条文可以引用,而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英国重视表达权,但隐私权、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矛盾使得诽谤法的制定和改革进程缓慢,雷诺兹案作为重要案例推动了英国诽谤法改革,雷诺兹特权成为诽谤法改革后的重要原则。而新诽谤法又反之对新闻自由有了极大的保障和促进。从这个角度看雷诺兹特权促进了新闻自由。

四、结语

雷诺兹特权为新闻自由争取了一个重要保障,保障了从业者的表达自由,发行自由和报道自由,在绝大程度上促进了新闻自由的发展,但是一些媒体也利用雷诺兹特权逃避诽谤的追责,因此完善雷诺兹特权中关于负责任和专业的评定标准依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注释]

①See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1999]4 All ER 609,[1999]3 WLR 1010.Judgment By-1: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

②See Jameel & Anor v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Sprl.,[2005]EWCA Civ 74.

[参考文献]

[1]See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1999]4 All ER 609,[1999]3 WLR 1010.Judgment By-1: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

[2]See Jameel & Anor v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Sprl.[2005]EWCA Civ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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