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与反思
2017-02-14张晓燕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缺失
张晓燕
摘要:解决离婚纠纷的法定方式一共有两种,即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通过法定离婚方式,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自由,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为了提高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应该加强对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的原则,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现象进行分析,然后探讨离婚制度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就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望采纳。
关键词:现行离婚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6-02
现行的离婚制度保护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自治的尊重。同时,在诸多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离婚制度更多倾向于对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考虑,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感受,未成年人子女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父母离婚事实形成,对其教育、监护、抚养以及健康成长都会造成影响。基于此,加强对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及反思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分析
婚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称之为离婚。现行离婚制度下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制度以及法院判决离婚制度,一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方式处理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给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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