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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与反思

2017-02-14张晓燕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缺失反思

张晓燕

摘要:解决离婚纠纷的法定方式一共有两种,即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通过法定离婚方式,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自由,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为了提高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应该加强对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的原则,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现象进行分析,然后探讨离婚制度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就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望采纳。

关键词:现行离婚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6-02

现行的离婚制度保护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自治的尊重。同时,在诸多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离婚制度更多倾向于对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考虑,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感受,未成年人子女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父母离婚事实形成,对其教育、监护、抚养以及健康成长都会造成影响。基于此,加强对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及反思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分析

婚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称之为离婚。现行离婚制度下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制度以及法院判决离婚制度,一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方式处理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给出离婚判决。不管是哪一种离婚制度,都是站在婚姻当事人角度出发,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却有待完善,忽视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行政登记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

行政登记离婚制度,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合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能够适当处理财产及子女问题后,发放离婚证。可以看出,该制度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对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审查方面的内容缺失,关于审查权限等更是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中相关条款,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当事人持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并询问。当双方都具有离婚意愿,同时在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中形成合意后,可以当场登记离婚。该项规定中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权具有很大的形式化,对双方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是否合理的审查不够明确。尤其是当场发放离婚证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缺失问题更能够体现。

(二)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

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方式,婚姻法赋予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自由,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中,缺乏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且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订,但关于离婚一般财产诉讼却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而是采用一样的审理方式,没有体现对家庭案件的特殊处理。涉及到未成年权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发通过诉讼进行对抗,争取各自利益,但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第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对于调解无效、重婚、存在家庭暴力、陋习、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自由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折射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第三,当然,在婚姻法中也存在关于未成年子女的规定。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生活费用,同时具有子女探视的权利。但是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官往往会忽视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意愿,忽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一旦最终判决与本人意愿不符,对其就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离婚制度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尽管从表面上,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但其实不然,离婚双方关系的解除关系到两个或几个家庭,同时还承载了社会繁荣、繁衍生命等诸多使命。离婚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提升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其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在父母的呵护下孩子的成长更加幸福,同时女子也是父母爱情的结晶。父母离婚尽管不能改变父子、母子关系,但对原有家庭结构造成破坏,改变了子女原来的生活环境,未成年子女不得不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这对于其今后的成长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未成年人思想尚未成熟,心理、生理都处于发育的关键时期,在离婚制度规定中,加强对其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安全、健康以及未来发展,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心灵造成的创伤,对其健康成长与生活很有帮助。

第二,重视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探视、教育等各个处理方面进行细化处理,有助于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对提高我国立法完整性、科学性都大有裨益。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案件中的保护,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减少对未成年人心理伤害,充分发挥法官能动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三、对现行离婚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反思

(一)对登记离婚制度适用限制

针对现阶段登记离婚制度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问题,为了切实做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应当从该制度适用范围限制出发。登记离婚制度应该针对于没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双方,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应该由法院机构介入。从很多国家法律典范中,都能够看出关于限制协议离婚制度范围的规定,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修订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二)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策略

针对行诉讼程序离婚的案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体策略体现在:

第一,应该赋予婚姻家庭法独立性质。婚姻家庭法相对于其他民事关系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家庭个体关系、财产关系等。离婚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探视、抚养问题,与一般的债务、财产案件处理有所不同,不能统一采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还应该设立独立的家庭纠纷立法,设定独立的诉讼程序,从立法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第二,在现行的离婚制度下,离婚类诉讼案件一般在常规的诉讼程序中,不能体现其特殊性。这就需要根据婚姻家庭类纠纷,成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改变诉讼模式,采用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模式,坚持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离婚不仅仅关系到财产、双方权益等,还涉及到情感、子女权益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还需要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以及调解员。要求家事法官、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熟练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需要从心理学、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加以运用,为法庭提交专业的报告,为诉讼案件判决提供有效的依据,保证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性,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

四、总结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中存在的缺失进行分析,同时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给有关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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