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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

2017-02-14袁瑞燕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袁瑞燕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政策提出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个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不断加强,双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初具模型。目前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有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其现有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在运行、合作层级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缺陷,需完善中哈双边合作法律制度、加强区域合作法律制度、重视多边合作法律制度和创建新的国际法律机制来加以改善。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1-02

一、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1]的政策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就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两国在能源合作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和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为主。

(一)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包括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能源合作协议和专门的双边能源合作机构两方面内容。

就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能源合作协议而言。1997年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签订的《中哈两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签订的最早的关于能源合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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