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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

2017-02-14袁瑞燕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制度

袁瑞燕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政策提出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个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不断加强,双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初具模型。目前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有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其现有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在运行、合作层级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缺陷,需完善中哈双边合作法律制度、加强区域合作法律制度、重视多边合作法律制度和创建新的国际法律机制来加以改善。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1-02

一、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1]的政策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就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两国在能源合作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和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为主。

(一)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包括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能源合作协议和专门的双边能源合作机构两方面内容。

就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能源合作协议而言。1997年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签订的《中哈两国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签订的最早的关于能源合作的协议。此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还就油气、核能、电力资源领域的勘探开发、管道建设、加工处理及销售方面分别签订了双边协议,这为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核能和电力资源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双重保障。

中哈能源合作委员会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200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设立的专门双边能源合作机构,由中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哈方的能源与矿产资源部主管。[2]

(二)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简称CARECC)和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区域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

CARECC宗旨是以合作谋发展,通过促进各区域合作,促进成员国发展。[3]2014年CARECC第13次会议以“加强互联互通,促进经济转型”为主题,提出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加速域内一体化发展进程。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初衷是开展成员国在能源、经济等领域的合作。上海合作组织设立的组织能源俱乐部章程,推进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能源方面的合作。

二、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中哈现有的能源合作机制缺乏良好的协调

如前文所述,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既包括双边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又包括区域性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其在整体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而且现有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在实际运行方面也缺乏良好的协调和分工,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运行,而且也会降低能源的利用效率。

(二)目前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规范的合作层级较低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协定主要规定了油气、核能和电力资源领域的勘探开发、管道建设、加工处理及销售方面,而关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战乱、政府违约、投资争端解决、海外投资保险等领域,或是协定涉及的比较少,又或是协定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模糊不定,因此,应在适应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自国情发展的基础之上,相应地提高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法律制度规范的合作层级,以便更好地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中哈国内法规定的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CARECC第13次会议的主题可以看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目前正处于国内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能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会随着经济的转型而发生改变而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除此之外,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新情况、新产业也会随之出现,现存能源法律制度必然会有不符现实的情况,因此,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法规定的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中哈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中哈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涉及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用,尤其是在对能源的征收和税收、战乱、政府违约及环境评估等方面更应该做出详细的规定。另外,投资争端的解决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能源合作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介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都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建议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双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可以引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机制的运行方式,并结合双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自身特点,加以完善。

(二)加强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

由于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是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和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应该充分发挥这两个区域性组织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如上海合作组织的能源俱乐部,其以协调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建立稳定的供求关系、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很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能源合作的目的,因此应该被利用起来。

(三)运用多边合作法律制度

多元化的发展是目前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因此多边合作法律制度更应该被重视起来。目前在国际社会中被应用最广泛的多边合作法律制度是WTO法律规则,虽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并不是WTO的成员国,但介于其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借用来调整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能源合作关系,这也有助于补充和完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合作的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四)创建新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所谓新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资本输出国用来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4]就目前而言,中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介于国际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国情的需要,中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经验,通过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此来降低投资者海外投资风险。[5]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创新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N].人民日报,2013-9-7.

[2]杨泽伟.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J].法学杂志,2016(1).

[3]Http://www.baidu.com,2016-4-16.

[4]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7.

[5]黄梦,肖湘.中国对中亚能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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