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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2017-02-14张春霞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张春霞

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争取者和维护者,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程度关乎着被告人自由的保障程度。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多数国家采用非刑事制裁来实现,而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刑辩律师的设限则相对较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部分条文的修改更是引起律师群体的不满,本文主要讨论《刑法修正案(九)》第36、37条可能招致的刑辩律师执业风险。

关键词:合法权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8-02

一、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是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该条款的修改法官群体表示支持,律师群体则多数反对。

遭受律师群体诟病的原因可能是:第一,修正案增设了第3和第4款规定,但新增的第3款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等文字性表述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较强,主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在刑法中已有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行为人的类似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侮辱罪、诽谤罪,无须单独另行规定;而且这一将语言暴力入罪的规定也可能弱化律师群体在法庭辩论阶段的积极性,我国律师在法庭上并没有言论豁免权,“律师界之所以极力反对,是担心这一条款被滥用。一旦被滥用,律师可能成为这一条款最大的受害群体,他们在法庭上偶尔的情绪激动、出言不慎就可能入罪,进而形成“寒蝉效应”[1],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而言可能不利于律师有效辩护的进行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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