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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罪罪名区分及现存问题分析

2017-02-14王彦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王彦涛

摘要:妨害司法罪和其他部分罪名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能否正确区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水平。由于法律体系复杂,而我国的法律尚不完善,存在着罪名难以区分的情况。本文先分析了妨害司法罪中的妨害作证罪和窝藏、包庇罪、妨碍监管罪与相关罪名间的区分,然后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妨害司法罪;妨碍作证罪;妨害监管;包庇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7-02

一、引言

司法机关作为我国权力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代表着法律的执行情况,是宣扬正义和公正的机关。由于法律体系太过庞杂,在实际司法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妨害司法的行为,严重者会构成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挑战我国法律的地位。为抑制这些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专门设立了一节《妨害司法罪》,涉及第三百零五条到第三百一十七条,具体包括伪证罪、妨害罪证最、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等。2015年,对刑法再次做出修改补充,但从目前来看,其中某些罪名之间,依然存在着难区分、界限模糊等争议。为保证我国司法顺利进行,必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总结,然后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妨害司法罪罪名的区分

(一)妨作证和诬告陷害罪

《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对妨碍作证罪做了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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