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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

2017-02-14陶红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

陶红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加,但是收入差距问题日益明显,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税制结构、征管制度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应当在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和优化税率,加强税制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的完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关键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2-02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将纳税人将其部分私有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的过程。[1]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因此国家的征税行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在征税过程中,应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同,应负担相同的税;纳税人纳税能力不同,纳税能力强的人承担税负也相应较重。[2]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兼顾公平,因此通过个人所得税这个二次分配的手段,来尽量不损失效率的情况下追求最大的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一)在税收征收方面

对于高收入阶层多征税,不断提高收入少或没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有效方式。[3]个人所得设置累进税率制度,即收入越高,征收比例越大。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月,同时将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税率由5%降为3%。一方面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调控,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另一方面在整体上也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二)税收支出方面

从历史看,个人所得税就是国家的一种组织收入的手段。尽管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占税收收入比例较低,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组织收入的重要税种,国家将征缴上来的财政收入以转移支付等社会福利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阶层,通过转移支付,广泛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解决最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在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和社会消费能力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

1.征收范围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具体列举税基的形式。但随着个人收入的类型日益增多,个人所得的征收范围出现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从而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狭窄。例如在股票市场,交易数额巨大,但是按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股票转让所得不纳税,所以即使他们一夜之间变为千万富翁,也不需要缴税。因此需要及时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发展局势,进一步补充课税范围,调整免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法的三套税率,过于庞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档次过多,实行九级超额累进制,不够简化方便;其最高边际税率为45%,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利于吸引人才;[4]勤劳所得性质的工薪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却适用不同税率,同样的收入水平要缴纳不同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就偏季节性的工作而言,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方式存在明显不合理。

3.对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方法不合理

实行统一的费用扣方法,忽视了地区差异、纳税人的负担状况,不能反映出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实际上造成了很多的不公平。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月,主要采取了定额扣除,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是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一刀切”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每一个纳税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经济状况,从而导致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纳的税金不同。[5]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不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着税源的重点管理,并逐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仍然不高。一方面未构建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特别是银行、海关、房产等相关部门都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计算机联网,因此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低下,相对于国外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对税法违反行为的处罚过轻,查处几率小,对纳税人不足以产生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量,从而导致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现象比比皆是,这也是我国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一)扩大税基

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证券股票交易所得,以货币变现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同时还应包括与职务或所在单位有关的附加福利所得,比如雇主免费或者廉价提供给雇员的福利住房、汽车、休息场所、就餐券、午餐补助等。由于目前我国这一部分所得名目多,数量较大,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针对灰色、黑色收入的规模膨胀加剧了收入差距,有的学者提出应将这些收入也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在实际现金泛滥的环境下这些收入根本无据可查,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收入才能课征。因此对于这些非法收入应该直接没收取缔。

(二)费用扣除指数化

完善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一方面必须明确费用扣除的标准。可以参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标董情况自动确定下一年的费用减除标准,并在年度国家预算案中公布,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另一方面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支来确定费用扣除比较困难,至少在实行定额费用扣除时应将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负担考虑进来,以尽量减少定额扣除的不公平性。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主体应逐渐采取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但是这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显然比目前个人为单位征管方式更加复杂,况且如果允许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抚养或赡养人口情况进行调整,完全可以达到公平。

(三)减少税率,降低边际税率

加强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的重中之重就是调整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由之前的9级累进税率改成现在的7级累进税率,有所减少,但与日本的四级累进税率和美国六级累进税率相比,仍有改进的空间。其次,为了调高税制竞争力,边际税率水平应当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边际税率水平,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我国45%边际税率相对比较高,从长期来看,应逐步下降至35%左右。对工薪薪金所得按年征收。

(四)加强税收征管

在税务机关征管方面,首先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必须借助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工商部门、银行、海关的联网,大幅度提高税收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向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其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格依法执法,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和违法惩罚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依法追求责任。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件与材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13.

[2]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伍晓亮,郭春野.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再认识[J].税务研究,2013(01).

[4]石坚.中国个人所得税混合模式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5]高凤勤.促进我国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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