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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的诉权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17-02-14苏诗楠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参与权诉权庭审

苏诗楠

摘要:公开审判是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重要基石。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11-02

一、审判公开制度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价值认知

从系统论的认知角度看,审判公开制度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即审判面向诉讼以外的系统开放,即常说的向社会公开,审判公开的开放性特征是执法规范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即在诉讼系统框架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审判知情权(亦称程序知情权)①,亦即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和对审判行为的监督制约权,使法院通过当事人充分的辩论和法庭的直接审判来实现审判公正,保障司法公正,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是执法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审判公开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司法裁判方式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从民事诉讼角度探讨法院司法审判如何使当事人诉权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中可以比较清晰的认知构建司法规范化制度的价值所在。

(一)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

诉讼参与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直接参与民事审判过程的权利。当事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中,成为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要求审判向其公开。只有做到民事审判公开,才能满足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通过直接言词辩论权,通过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陈述权、反驳权、举证、质证权、答辩权等权利来表现和实现。按照现代司法理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贯穿于从诉讼程序的启动到诉讼程序终结的整个诉讼过程。民事审判公开也要做到以诉讼程序启动到程序终结的各个阶段的公开,以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行使。

(二)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知情权

审判公开的结果就是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知情,只有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知情权才能实现审判在实质上的公开,也才能有效防止法官办案的“暗箱操作”现象,使审判真正在阳光下开展。当事人诉讼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为“与当事人所从事的诉讼对抗密切相关的、能够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成立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②”。当事人需要知悉的防止法官恣意裁判的信息以及当事人只有知悉才能请求法律救济的信息,具体包括及时知悉案件是否立案权利、及时知悉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权利、及时知悉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鉴定、勘验人员权利、及时知悉开庭时间的权利、当事人之间相知悉诉讼证权利、知悉法官确认证据效力以及认定事实理由的权利,知悉裁判结果以及做出该裁判结果的具体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的权利等方面。

二、人民法院实践审判公开制度中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之应有回应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制度的法理要求。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直接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中,并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和加强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思路,包括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实行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制度;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人民法院在实践民事诉讼审判公开制度中,应着眼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从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出发,抓住开庭审理前、庭审中以及庭审终结后裁判文书的撰写等方面,保障和实现好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诉讼程序知情权,着重从保护当事人诉权角度实现审判公开。

(一)庭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诉权之保障

庭前准备程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普遍存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中称之为准备程序,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称之为发现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准备这一程序阶段应主要抓好的两个方面工作:即庭前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和庭前当事人双方相互交换和披露诉讼证据信息工作。

一是庭前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庭前阶段,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诉讼事项,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法官还应该履行必要的阐明职责。比如: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答辩理由不够明确时,法官可要求其做适当的解释或补充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够充分时,法官可以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当事人提出不合法或诉讼外请求时,法官可以通过阐明加以排除。通过庭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要实现以下诉讼目的: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与否、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正确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反驳对方主张、答辩、辩论、质证、申请回避等广泛的权利。

二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做好诉讼信息披露和诉讼证据相互交换工作。双方当事人诉讼信息和披露和证据交换工作,是确保审判公开的关键之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认为:“必须实行各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以解决信息难以获得的问题,接着,在诉讼之后,也应准备好,强有力的证据开示制度。”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项工作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答辩理由等方面信息的相关披露以及来源于法院的诉讼信息,如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法庭记录人员、书记员名单、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资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财产保金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追加当事人决定以及中止诉讼裁定等等。诉讼证换交换工作是法院在庭审前要做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诉权之保障

庭审当中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应抓好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立足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与诉讼程序知情权,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庭审当中应全面突出当事人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为核心,将保障辩论权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通过当事人对辩论权的充分行使,使当事人的主张及对方的反驳,当事人的举证与对方的质证充分地分开于庭审当中,法官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反驳、举证、质证的论辩,论证哪些事实能够确立,哪些事实不能确立,以发出案件基本事实,并在发出案件事实当时,阐明法律适用的原告及理由,从而使法院对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审理始终保持在公开、透明的诉讼状态下。

二是要抓好诉讼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双环节的公开性。质证就是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辩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以便受法院正确认证。法官在庭审中要做到公正让双方当事人成为质证的主体,让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一切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地质证,使在当事人充分质证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证据的真伪和证明效力,要做好质证的公开,人民法院应紧紧抓住质证的三个程序性阶段,即出证阶段,举证阶段与辩证阶段。当庭指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举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诉讼活动,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辩证是整个质证阶段的核心,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之后,对方当事人要围绕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要求,对证据进行辩认、质疑、解答、证明和辩驳的诉讼活动。

[注释]

①王福华.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双重意义[J].当代科学,1999(3):63.

②黄娟.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J].法学评论,2004(1):141.

③[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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