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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研究

2017-02-14左天元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左天元

摘要:〖HJ0.98mm〗不同类型的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对应不同的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需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网络传媒的发展,文化精神产品,特别是视听音乐产品的需求、消费日益增多,但也暴露出保护重视不够、统一规范性差等问题。笔者通过唐山、石家庄、邯郸、长沙四市实地调研、发放问卷以及参考相关资料等方式方法,较全面地分析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思考建议。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付费许可模式;集体管理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3.41;J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53-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文化、精神方面的消费逐渐增加,推动了文化娱乐产业的升级,而随之而来的视听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却愈发严重,引人深思。

一、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的现状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作为著作权法中制度设计相对复杂的领域,音乐产业因其音乐主体众多、权利类型多元、权利客体的利用频率和范围远超其他类型的作品,而使其在运作上较其他版权产业经历更为复杂的权利流转,因此对主导产业的著作权许可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音乐著作权试用付费及许可的法律,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了音乐著作权,如,在以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主的法律中,均有具体条款对其作出了一般规定。其次,在规范音乐著作权试用付费及许可模式的文件中,使用最多、最直接的是位于第三位阶的行政法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另外,一些临时性文件、红头文件或地方性文件也是工作的规范性依据,如,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公布的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为保护和加强著作权的管理,我国现前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我国成立的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二、实地调研及存在问题

(一)实地调研概况

为全面了解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实情和消费群体关注度,通过问卷的形式,以中小学、大学、娱乐经营企业及党政机关为对象进行调查。在题目设置上,围绕前往KTV的频率、对音乐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付费愿意、著作权收费保护的作用、相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设置了19道题目。在地区上,唐山地区337人,占39%,石家庄地区220人,占26%,邯郸地区148人,占17%,长沙地区190人,占18%。期间,累计发放问卷862张,回收问卷847张,其中学生617人,占72%;成年人220人,占26%;文化娱乐经营企业10人,占2%。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高中生群体对该问题持较积极乐观的态度,愿意以积极缴费的方式支持歌手收费,对这个问题的了解与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尚停留在课本所学,提出的解决措施多比较泛泛,不能从实际上解决问题,简言之,并不了解问题的焦点。大学生群体态度较中立,60%以上的人表示即使付费也会去的,其他因休闲娱乐、消磨时间或刷夜去KTV的,持可去可不去态度的居多,鉴于KTV消费者大学生占了很大比重,那么KTV涨价势必使这类人群的数量大规模减少。已工作群体态度较模糊,持观望态度,80%以上不愿意由老百姓负担歌手的知识产权费用,多数认为这并不重要,亦有部分认为这是KTV和国家所要解决的问题,涨价不能接受。文化娱乐经营企业态度较为消极,认为如果KTV涨价明显,会流失部分人群,增大成本,降低利润;部分认为可以付费,但应具有合理性,不能偏高。

(二)现付费许可模式存在问题及原因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①对音乐著作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KTV对歌曲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最大程度保护文化权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和创造力还不强,政策体系还不完善,离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对它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更好地顺应消费者需求,科学有效地运营文化娱乐产业,是面临的主要问题。②不同主体收费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存在争议。地区差异较大,文化产业区域布局不合理,无法统一标准进行管理。③收费标准的根据不清。包括程序的合法性、计算的合理性和统一性。并未出台明确规范,从上到下态度较模糊,没有统一的标准,法条或司法解释规范存在很大自主性,需对相应问题进行明确地指导说明。④授权主体与收费范围存在争议。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模式存在问题,如组织运营中的不公开、不透明、分配不公,权利人对管理费占比、版权费用的分配等重大事项上无法充分行使话语权和知情权。

究其原因,一是尚未出台明确规范,从上到下态度较模糊,没有统一的标准,法条或司法解释规范存在很大自主性,需对相应问题进行明确地指导说明。二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和创造力还不强,政策体系还不完善,离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对他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更好地顺应消费者需求,科学有效地运营文化娱乐产业,是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地区差异较大,文化产业区域布局不合理,无法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四是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模式存在问题,如组织运营中的不公开、不透明、分配不公,权利人对管理费占比、版权费用的分配等重大事项上无法充分行使话语权和知情权。

三、思考建议

(一)在创制环节,要完善相关立法。一要简化、规制权利类型,明确权利划分,使其更商品化、产品化。根据著作权人享有的不同权利,针对具体使用场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成不同类型的付费机制,而不再是单独的、零散的权利。二要明确使用者义务,根据权利类型、用途、使用程度给予原权利人相应的经济利益与补偿,防止同一情境下不同主体产生付费差异(或许是歧视性),不合理(过高或过低)付费方式和同一产品不同权利重复收费的情况。三要完善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合理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制定音乐作品的使用收费办法,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

(二)在使用环节,一要立法明确取得授权的对象。我国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并明确其范围和著作权归属,并对其制片者和其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加以确认,为法院司法和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依据,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二要协调产业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新兴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音乐产业相悖的商业模式,是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有效运作的前提。允许产业主体借助权利再分配实现合作,通过协商找到发挥各自商业模式最大效用的途径。然而,当特定产业形成市场优势时,会为保持自身既得利益而不当限制其他产业主体商业模式的实现,因此也需要借助立法排除阻碍产业形态更替的非法手段。

(三)在交易环节,一要建立市场价值的具体评估机制,音乐版权运营首先要对需要采购或者自有版权的价值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评估,建立一套优秀的价值评估体系非常必要,并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各大互联网公司及权利人主体的长期实践探索。同时,重点评估定价问题,既需要官方指导价,也需要使用价格杠杆调节产业链里各方利益,从而促进生产和交易;定价标准,既要兼顾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现状,还要考虑唱片公司、视听娱乐场所的利益以及当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通过社会调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制定出出适宜本地区的付费标准,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可持续良性发展。二要调整传统音乐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根据“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三方关系的差异性来选择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建立一套合理的转授权模式和良好的回馈原创音乐人、词曲作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实现音乐产业内部各主体的共赢。三是完善交易平台,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提供一个让买卖双方找到彼此的平台,规范交易程序;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统一的版权库,汇集录入曲目,明确版权库中各权利的归属,更好地节约版权使用方在得到授权时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高效的宏观管理体系,创造公平的版权竞争环境,结合地域等发展实情,制定不同的发展、管理政策和鲜明的反盗版措施;通过积极稳妥的改革措施,建立健全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内部富于活力的微观管理体系,激发企业活力。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还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拓展音乐视听著作权的保护领域和力度。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与否,既关乎音乐产业的未来,也会影响整个著作权许可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必将日臻完善,视听音乐作品必将大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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