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研究

2017-02-14左天元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左天元

摘要:〖HJ0.98mm〗不同类型的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对应不同的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需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网络传媒的发展,文化精神产品,特别是视听音乐产品的需求、消费日益增多,但也暴露出保护重视不够、统一规范性差等问题。笔者通过唐山、石家庄、邯郸、长沙四市实地调研、发放问卷以及参考相关资料等方式方法,较全面地分析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思考建议。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付费许可模式;集体管理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3.41;J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53-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文化、精神方面的消费逐渐增加,推动了文化娱乐产业的升级,而随之而来的视听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却愈发严重,引人深思。

一、文化娱乐场所视听音乐著作权付费试用与许可模式的现状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作为著作权法中制度设计相对复杂的领域,音乐产业因其音乐主体众多、权利类型多元、权利客体的利用频率和范围远超其他类型的作品,而使其在运作上较其他版权产业经历更为复杂的权利流转,因此对主导产业的著作权许可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音乐著作权试用付费及许可的法律,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了音乐著作权,如,在以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主的法律中,均有具体条款对其作出了一般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