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消法”下消协性质职能对比
2017-02-14刘毅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刘毅
摘要:〖HJ1.18mm〗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旧消法下,消协的性质职能并不清晰,甚至带有半官办性质,正是由于这样的行政色彩,才使得消协的职能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本文通过新旧消法的对比,重新定位消协的性质与职能,由于第三产业的兴起,出现了许多新兴消费,通过这些新兴的消费纠纷,对消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特殊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D923.8;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27-02
一、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能
(一)消费者协会的定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协会有如下特点:①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②消是对流通的商品以及服务进行监督;③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性质是社会团体组织。
(二)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在旧“消法”下,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与政府、企业有别的社会团体组织,对弥补国家职能的不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沟通政府和市场的桥梁。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单位,很多学者认为其是半官办性质的社会团体。
然而我国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它有着自身的特殊之处;①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在法律的下,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社会团体是在自身制定的章程范围内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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