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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制度研究

2017-02-14胡珍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继承遗产

胡珍

摘要: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是指对财产的继承,是基于人事关系和被继承人意思的财产关系,继承权视被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还有无人继承情况的例外出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逐渐生成的,具有涉外因素,是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由于继承法律关系中有涉外关系,不能单纯的适用本国法。因此,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继承法律适用上,反致制度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常常被适用。

关键词:继承;涉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23-02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的来确定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建立在严格的人生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各种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或者引起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在国外,该法定继承就是涉外继承的范畴。各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在现实中会发生冲突。

对此,各国法律冲突适用的的规则有:

(一)统一主义

又称同一制是或单一制,在统一制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做区分,都选择被继承人该国的属人法予以适用。同时,继承是亲属对财产的继承,继承人的次序等均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的远近来确定,到19世纪中期,萨维尼和曼奇尼均主张统一主义。随着时间发展,该主义在欧洲大陆国家所普遍采纳。统一制可以避免分割主义所带来的适用多个准据法的麻烦,便于统一的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减少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不需要识别。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但是,并不能说有利于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

(二)分割主义

又称区别制,指在涉外继承案件处理中,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分别使用不同的法律,不动产与其所在的地区有紧密的联系的特殊性,动产一般根据死者的属人法继承的原则来确定,所采用得是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正确区分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将有助法律的原则。这种冲突原则不能简单地划分进同一制或区别制。动产继承所适用的准据法,除了少数国家的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之外,而许多采用区别制的国家的选择一般采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分割主义带来的是不动产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时,就其财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继承关系会出现复杂化的现象。

(三)法定继承

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反致,在继承问题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反致制度。1878年的“福果案”是涉外法定继承案件中运用反致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著名案例,反致制度在我国是不被承认的。所以该制度对我国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由于各国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很大,一国法院在涉外法定继承案件的处理中,依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指引为特定的外国法时,而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将违背内国法的公共秩序时,就会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达到规避外国法的适用的目的。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

除法定继承之外,遗嘱继承是涉外继承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通过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遗产有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规定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立嘱能力的规定是属于当事人的属人,涉及到的法律冲突分别是:动产和不动产,如何其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都不涉及,是否应当采用统一适用有关的法律准则。

(一)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遗嘱能了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加以解决。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实行的个人处分,并且在遗嘱人死亡时之后按照程序应该所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属人法的范畴。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因遗嘱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的效力,是和有关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有密切关系的制度,各国法律对遗嘱的订立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海牙公约对于遗嘱适用法的归责原则,海牙公约是以一种开发、宽松的态度对待遗嘱方式准据法的选择可以看出公约是最大程度的让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人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自由处分财产,各国的规定不相同。通过国际法的立法和实践发展来看,关于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有:1、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2、使用遗嘱人死亡时或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一些国家认为,继承及继承的财产是与死者住所有密切关系的,因而主张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选择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问题

无人继承财产,一般就是指无人继承和受遗赠人承受的财产。或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放弃的拒绝承受的遗产。在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采取的是遗产间接转移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由法院或遗嘱登记机关授权选定的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在清偿债务后将可以继承的财产再归继承人继承。此时,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选任和权限就成为问题。另外,即使是在采取遗产直接转移制度,即被继承人一旦死亡,财产就直接由被继承人继承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就必须需要任命遗产管理人来查找继承人是否存在,清偿并管理遗产。关于遗产管理,存在依据继承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和依据遗产所在地法两种方法。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应该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国家一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有不同的学说。

(一)继承权说

国家以特殊的继承人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倡导。他认为,国家或地方团体可假定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死者的遗产不是“无人继承”的财产,是由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

(二)先占权说

国家主张以无主物先占者的资格的身份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学术观点,由法国学者魏斯倡导,认为无人继承财产应由遗产所在国取得。英国、日本、奥地利和多数拉美国家等也支持先占权说。

1.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英国在以往的判例中曾采用此原则解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但是,当依继承准据法应把无人继承财产移交给被继承人本国时,它往往通过“二级识别”用财产所在地法,即英国法取代继承准据法,以达到英国国家以先占权取得外国人的无人继承财产的目的。

2.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德国民法典》规定,德国国库作为最后的承受者来继承被继承人无人继承的财产。有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的领域,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来具体细化该问题。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准据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依照何种法律确定财产为无人承受的遗产;二是以何种法律决定无人承受财产的归属。对于依照何种法律确定遗产无人承受,各国一般主张依照继承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来决定。

我国立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规定:

准据法是涉外继承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是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冲突规范只解决具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才最终实现是继承权得以实现。为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对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同行的做法是根据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关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我国法律上和司法解释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丁伟.冲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8-132.

[2]高凤仙.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12.

[3]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18.

[4]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29.

[5]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2-46.

[6]黄进,何其生,萧凯.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8-52.

[7]蒋茂凝,J·Brathers.国际私法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12):88-92.

[8]金明.国际私法教程[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78-82.

[9][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M].李东来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228-312.

[10]李浩培.李浩培文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18.

[11]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

社,1993:84-92.

[12]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21-310.

[13]刘茂春.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01-212.

[14]刘素萍.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28-32.

[15]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8-72.

[16]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8-173.

[17]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2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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