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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制度研究

2017-02-14胡珍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胡珍

摘要: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是指对财产的继承,是基于人事关系和被继承人意思的财产关系,继承权视被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还有无人继承情况的例外出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逐渐生成的,具有涉外因素,是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由于继承法律关系中有涉外关系,不能单纯的适用本国法。因此,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继承法律适用上,反致制度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常常被适用。

关键词:继承;涉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23-02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的来确定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建立在严格的人生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各种身份关系而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或者引起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在国外,该法定继承就是涉外继承的范畴。各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在现实中会发生冲突。

对此,各国法律冲突适用的的规则有:

(一)统一主义

又称同一制是或单一制,在统一制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做区分,都选择被继承人该国的属人法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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