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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研究

2017-02-14郭康杰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知识产权

郭康杰

摘要:〖HJ0.75mm〗本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也逐渐上升到了战略层面,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甚至沦为某些跨国公司打压我国企业的有效武器。自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外国企业越发频繁地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着大量滥用权利的情况,不仅破坏了原本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就我国而言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限制以及相应的立法规制进行研究和决策,是甚为必要与紧迫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4;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15-02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手机、汽车、通信技术等诸多产业发起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滥用的贸易纠纷,不仅给我国企业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是沉重打击了我国的知识技术创新产业。因此,我国对跨国公司滥用权利的恶行进行有效遏制是极为重要的。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采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途径不正当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其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时越过了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合法范围;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并没有越界,但对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造成了某种不合理的限制,以及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滥用按构成要件可分为主体、行为、损害三大要件,某一项知识产权行为只有同时构成了这三大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首先,主体要件是指该项权利的合法享有者。成为合法享有者的途径,既然可以是该项知识产权本身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在权利许可范围之内的被许可人,以及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而继受该权利的权利受让人。

其次,行为要件是指权利人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是指,该项权利的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或者动机不合法不正当地行使其合法权利,无论这种原因或动机是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定。

最后,知识产权的损害要件是指该项权利的行使有悖于制度原则与立法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表现形式

只有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公正清晰的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同时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笔者根据《TRIPS协议》及参照各国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以下论述:

(一)滥用申请权

知识产权申请权的滥用,指的是权利人为达到排挤潜在的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的目的,对明显不具备授予条件的知识设计和技术成果等所提起权利申请,从而不合法的占有该项知识产品或技术成果的行为。此类行为以垃圾专利的大量申请和专利流氓的兴起为典型,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申请的相关标准,而且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严重背离,阻碍了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属于知识产权申请权利的滥用。

(二)搭售

搭售实质就是强制性附条件交易行为。通常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权利人,出于某种动机强制性要求买方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必须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这种行为几乎被世界各国法律和国际协定所明文禁止,它不仅破坏了原本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且是从根本上对经济社会中的贸易自由原则和现代民法的公平公正精神的严重背离。前不久,美国高通公司就曾因滥用其在基带芯片市场支配地位搭售非标准专利产品的行为遭到国家发改委罚款9.75亿美元(约合61亿元人民币)的处罚。最近,瑞典利乐集团也曾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搭售包装材料,进而对其作出了罚款6.68亿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在知识产权实践中,权利人对自己拥有的关键性的专利技术或知识产品进行专有控制,对他人或社会在合理限度内所提出的使用许可进行拒绝授予,从而加强垄断地位、维持市场优势的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权利人本身依法享有是否许可和自由支配的权利,但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观出发,之所以要对市场主体以及权利人进行极为必要的合理制约,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对权利人进行奖励而是为了鼓励创新。比如在美国高通诉魅族案中,高通对其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技术拒绝任何第三方在合理限度内提出的使用许可,实质上已经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更何况若其本身已经在市场竞争中达到了某种垄断地位,其更应该基于以上合理制约形成一种使命感和社会责任,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快速发展。

(四)滥用执法程序

原则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都有权请求制止和救济。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救济权利却遭到了滥用,某些权利人为了商业利益打着维护权利的旗号,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以此打击竞争对手、谋取非法利益。对执法程序的滥用行为主要以下有三种:滥发警告函、滥用诉讼权利和滥用海关保护程序,其中,知识产权诉讼权利的滥用因臭名昭著的专利流氓的兴起而愈发频繁。根据UnifiedPatents的统计,2006年由NPE发起的专利诉讼仅有769件,而到了2016年已达到6357件,占全部总数的71%。这说明,如今每年在世界范围内发起的专利诉讼大部分都是NPE发起的,且数量正不断攀升。据研究报告显示,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是其主要的诉讼对象,占被诉总量的很大比例,此外亚洲公司也深受其害。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在外贸领域同样遭遇了不少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权利的行为。

〖HJ0.8mm〗三、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重点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对如何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和完善救济措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单纯运用反垄断法研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简单化地与市场垄断相联系。对此,TRIPS协定不仅强调了对知识产权保护,也确立了规制滥用的原则,《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也都有限制权利滥用的相关条款。而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制都存在规制不全面、司法实践性不强、相互协同性不够的局限,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二)世界各国相关法律规制研究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对此无疑具有相对优势,笔者在比较法视野的基础上对世界各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立法研究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研究提供一些借鉴和建议。

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作为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面的里程碑,其重要性和重大意义不言而喻。其在开篇就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进行了详细论述,进而对一般性原则和使用标准进行了分析,并且横向和纵向地研究了基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模式。而在第4条则是主管机关根据合理原则进行的评估许可安排的一般性原则,同时,不管是在《专利权滥用修正法》还是《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的法律和政策的恰当平衡》的报告中,都系统性地表明了美国对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将要采取的司法理念、判定原则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由此,我们可以一窥美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原则和执法理念,实在值得我国立法者所参考借鉴。

欧盟: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存在权”与“使用权”在原则上是有所区别的,这也符合欧盟作为一个共同体而非统一国家的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准则,因此,欧盟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并非是专门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立法,而是通过市场有效竞争规则进行规制。

通过现行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政策性、适时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执法理念。作为多个主权国家联盟而成的复杂社会共同体,如果说欧盟竞争法的灵活性是在纵向上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那么欧盟的竞争法规则就是在横向上基于整个的欧洲大市场,从程序法、实体法和司法实践及相关立法原则和目的出发,针对权利保护和滥用进行了有效协调和平衡,从而构建了欧盟现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三)对法律规制的完善和建议

1.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应将知识产权法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础,完善和加强专门法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并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原则。其次,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准用规则,加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并协调其在规制过程中相关法律领域的适用。另外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专门法律与其它法律规定交叉竞合的情形,如果缺乏相应的协调准用机制,司法实践中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就极有可能产生混乱和法律漏洞。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准用规则,以此协调规制过程中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2.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责任制裁和措施缺乏科学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操作相当困难。因此,针对权利滥用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的缺位等问题,首先,我们应建立抗辩机制,确立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审查裁判权,同时对滥用行为做出严格详尽的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然后,根据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实质损害结果的不同,明确区分滥用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规制措施,进而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最后,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外贸领域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机构的建设,确定管辖原则和司法程序,负责侵权诉讼抗辩机制具体的执行,充分运用国际规则打击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中的正当利益。

四、结语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们必须立足国情,综合考量国内外法律规制及相关国际条约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防范,才能更好地应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竞争和技术垄断。同时,只有变“中国制造”为“中国智造”,从根本上提高创新能力、打破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最好途径。

[参考文献]

[1]冯江.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C].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2006.

[2]胡文明.入世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2003.

[3]杨雄文.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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