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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视野下的刑事卷宗移送制度的研究

2017-02-14陈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陈军

摘要:〖HJ1.36mm〗在刑事诉讼的卷宗移送制度上,我国的刑诉法在不同司法背景下经历了三次的改革:1979年习惯性的全案移送、1996年实行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2012年全案移送回归。中国的卷宗移送制度改革兜了一个圈,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而全案移送制度,其仍存在的痼疾:法官预断风险仍始终存在。笔者在信息化视野下提出完善卷宗移送制度的建议:实行电子卷宗。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案卷移送制度;法官预断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01-02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国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立法者在2012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再一次选择了全案移送制度。但是其中一个顽疾就是法官预断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笔者认为电子卷宗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全案移送主义”回归的改革历程及背景

(一)“全案移送主义”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的改革背景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而且审前审查是实质审查,所以法官在开庭前基本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导致庭审流于形式,有罪判决的证成不发生在庭审中,这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和现代法治精神。相较于英美的人权保障观的诉讼价值取向,我国秉持的是犯罪控制观,对于犯罪分子一追到底,所以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只要法官预断了,那么危害是极其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会被无形中削减,预断之后是一种偏见。而这与法官公正司法独立观念背道而驰,有损司法形象和尊严,带着这种争议性的全案移送制度运行了17年后,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时,借鉴了英美法系起诉状一本主义,然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应运而生。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改为“全案移送主义”的改革背景

1996的刑诉法为了排除法官的庭前预断以及对于英美法系“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艳羡规定了“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制度设计看似很完美,但是法律移植也会水土不服,“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带来很多新的问题,首先,该制度并没有取得排除法官预断的预期目的,因为主要证据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检察机关手里,一般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只会移送有罪证据,那些罪轻或者无罪证据故意不移送。其次,由于移送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那么律师的阅卷权难以保证。最后,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使用拥有能动性,正是因为这点,为检察机关搞证据突袭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使得审判效率大大降低。为此,2012年刑诉法修改了该项制度,回归了全案移送制度。但是在当前较为复杂的司法环境下,以及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从案卷移送方式上解决法官预判以期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便成为了当下最主要的问题。

二、审判中心主义下“案卷移送制度”的问题分析

从2012年至今,刑诉法运行至今已经是4个年头了,但是法官预断、庭审流于形式问题依旧存在。所以在大力倡导审判中心的今天较为科学的解决这个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法官预断风险仍然不能避免

早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于全案移送制度表示担忧,1996年刑诉法改革全案移送制度就是为了能够排除法官庭前预断,因为深知法官预断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的危害,所以我国开始了由强职权主义模式到抗辩式模式改革,但是全案移送主义的恢复可能会完全摧毁抗辩式庭审改革成果。其次检察机关把所有卷宗全部移送到法院,由于中国法院对案卷的依赖性很强,合议庭成员势必会通过研读案卷内心确信断案,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一度泛滥的“先定后审”现象,极有可能会“死灰复燃”。为什么立法者还是选择了以前令人诟病的全案移送制度呢?

(二)默读审判难以避免

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法官断案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而全案移送制度让法官在审前就接触大量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由自主的就会形成预断,那么等到真正的庭审中,法官并不注重庭审过程,审判只是走形式。默读审判也再所难免。

三、在信息化视野下完善卷宗移送制度的建议

刑事诉讼应该采取哪种案卷移送方式在我国是个具有争议的难题,在刑诉法修改以前理论和实务界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保守派的:恢复全案移送,也有激进派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待商榷,徒法不足以自行,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笔者尝试站在信息化视野下给出自己的建议:

(一)电子卷宗概述

法官作为一个有思想的人存在,有理性一面,也有感性一面。有自己的喜怒哀乐,而作为法律人的法官,社会将其至于一个崇高的理性人地位。但人天生有局限性,法官断案中自由心证肯定会受这些影响,这是在所难免的。为了克服法官预断,站在信息化的视角看,电子卷宗或许是一个突破口。技术似乎比人更具有中立性。电子卷宗就是公安机关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在最近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而推行电子卷宗是应有之义,电子卷宗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预断、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

(二)电子卷宗的建立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大力推进审判信息化改革,并形象的称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信息化已成为司法能力和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新的审判方式。

电子卷宗就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将纸质卷宗技术转化,如江苏法院研制出的智审1.0系统,通过OCR识别等技术,一键扫描,实现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智能分类,减少了人工制作过程。同时自动识别的电子卷宗信息还可自动回填至案件信息表中,减少了人工录入工作量;法官还能直接检索、编辑、利用电子卷宗,激活了数据价值。电子卷宗制作的证据清晰、直观、法庭说理性强,不仅法庭各方参与者都能看到,法官还能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放大、标注等操作,改变了传统庭审中法官、辩护律师、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听”证据的局面,使庭审更加规范、直观,法官也不用在庭审前仔细研读卷宗形成内心确信断案,这种直观的形式也激活了整个庭审,有利于双方的辩论,使死气沉沉的庭审现场充满活力,更有利于庭审实质化,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去年7月8日,由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公诉的谢某、樊某贩卖毒品案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樊某当庭翻供,辩称“不清楚贩卖的是毒品”,控方当即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快速检索并展示了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利用电子卷宗展示原始证据对于法庭不予采信其辩驳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改革苛于法官的责任过大导致法官不得不庭前仔细研读卷宗,电子卷宗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电子卷宗使法官直观、生动的了解案情,可以简化程序,做到有的放矢。法官在正式庭审中更加关注审判中来,而不是研读案卷,而且电子卷宗的好处不止于此,过去原始卷宗就一份,只能轮流看,要核实细节就更加困难。而假如使用电子卷宗的证据回溯功能,只要鼠标一点,引用的证据在哪一页就原汁原味的展现在面前。这就使得实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了可靠的工具,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的证据管理功能,明确哪些证据已经使用、哪些证据未使用、哪些证据有疑问,并自动汇总为阅卷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遗漏事实、遗漏证据、遗漏疑点等情况,在检察界,这不亚于一场信息化革命。电子卷宗系统的使用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很好的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窘境。

电子卷宗还有一个优点就是一经扫描,不能更改,只要改动就会留下证据,是最原始的办案记录。所以会倒逼司法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案,是一种无形的监督模式。而且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现场出示原始证据,执法过程是否有瑕疵一目了然,这使得侦查人员更愿意出庭作证,大大提高证人出庭率,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执业律师阅卷难,是一个“老大难”。纸质卷宗只有一套,承办检察官自己要看,分管检察院、检委会专委在讨论审核案件时也需要查阅,导致给律师的阅卷时间相对有限,律师阅卷不充分,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难以保障,控辩双方力量悬殊,法庭庭审呈现“二打一”的局面。但是如果推行电子卷宗,律师可以在指定期间去检察院的案管中心阅卷,而且随着电子卷宗系统升级,基本可以实现律师异地阅卷,以往需要到当地去阅卷的案件,只要递交申请,很快就可以拿到电子卷宗,节约成本,方便律师。传统办案模式下,随着案件办理进展,纸质卷宗要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流动,有的案卷材料达到万页,繁琐的搬运、整理、分析工作占据了办案人员大量时间。随着电子卷宗系统的推行,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减轻法官预断,使法官更加注重庭审,而不是通过研读卷宗来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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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J].法学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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