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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视野下的刑事卷宗移送制度的研究

2017-02-14陈军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陈军

摘要:〖HJ1.36mm〗在刑事诉讼的卷宗移送制度上,我国的刑诉法在不同司法背景下经历了三次的改革:1979年习惯性的全案移送、1996年实行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2012年全案移送回归。中国的卷宗移送制度改革兜了一个圈,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而全案移送制度,其仍存在的痼疾:法官预断风险仍始终存在。笔者在信息化视野下提出完善卷宗移送制度的建议:实行电子卷宗。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案卷移送制度;法官预断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01-02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国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立法者在2012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再一次选择了全案移送制度。但是其中一个顽疾就是法官预断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笔者认为电子卷宗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全案移送主义”回归的改革历程及背景

(一)“全案移送主义”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的改革背景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而且审前审查是实质审查,所以法官在开庭前基本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导致庭审流于形式,有罪判决的证成不发生在庭审中,这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和现代法治精神。相较于英美的人权保障观的诉讼价值取向,我国秉持的是犯罪控制观,对于犯罪分子一追到底,所以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只要法官预断了,那么危害是极其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会被无形中削减,预断之后是一种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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