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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团法人营利行为的效力

2017-02-14汪家乐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效力

汪家乐

摘要:财团法人从事营利行为有利有弊,将财团法人行为的目的与手段分开来考察,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财团法人的营利行为,进而评判其效力。在财团法人营利行为的类型化判断中,以实现捐助目的为目标的营利行为是有效的,而非以实现捐助目的为目标的营利行为则是效力有瑕疵的行为。非以实现捐助目的为目标的营利行为应是无效的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

关键词:财团法人;营利行为;目的外行为;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90-03

自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实施福利制度改革以来,非营利组织变得更加商业化了。但是按照“非营利组织创造社会价值,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的二分法,过去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行为基本上是禁止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84条将财团法人界定为非营利性法人,那么财团法人能否从事营利行为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财团法人从事营利行为有利有弊,从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来看,有肯定财团法人营利行为的效力的,也有否定财团法人营利行为的效力的;从学者的态度来看,有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的,也有对此表示担忧的。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团法人行为的类型

根据财团法人行为的目的,可以分为以实现捐助目的为目标的行为和非以实现捐赠目的为目标的行为。根据财团法人行为的手段,可以分为营利行为和非营利行为。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营利一词包含三重含义:作为目的的营利、作为过程的营利和作为结果的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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