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虚假陈述
2017-02-14李永艳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李永艳
摘要:被害人虚假陈述引发的错案不在少数,而其却没有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那样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重视,目前,对被害人陈述之概念尚且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本文从被害人陈述之概念,被害人虚假陈述之主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虚假陈述之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防被害人陈述所引发的错案。
关键词:被害人;虚假陈述;概念;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66-01
被害人陈述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片面性等特征,故可靠性较低,但其又具有获取方式简易,收集成本较低,证明直接性等优点而广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亲睐。近年来,学者们对被害人陈述的探究较少,可被害人虚假陈述引发的错案不在少数,如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哈尔滨张某强奸案”、“河南胥某抢劫案”、“吉林吴某强奸案”等。因此迫切需要研究被害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因素并对之提出可行性的应对策略。
一、被害人陈述之概念
目前,对被害人陈述的界定尚模糊不清,专家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刑事被害人(指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包含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包括其被害情况)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及审理程序中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笔者更认可此种定义方式,因为它明确了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被害人陈述的对象、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而不包括单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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