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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型犯罪刑事治理对策之完善

2017-02-14滕蛟鹏杨帆沙圣锡叶静张兆腾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滕蛟鹏+杨帆+沙圣锡+叶静+张兆腾

摘要:贿赂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类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倾注了极大心力进行防治。这其中,刑事治理是最为严厉也是极为重要的举措。在与其他国家刑事治理对策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贿赂型犯罪的刑事治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犯罪构成;污点证人;狱侦耳目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57-02

一、刑法层面的贿赂型犯罪治理对策

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刑罚,我国的刑罚有着“厉而不严”的特点,《刑法》对于受贿罪适用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犯贪污受贿,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等,都体现了我国刑罚“厉”这一特点,这一特点虽与本文比较的几个国家不相一致,但我国幅员辽阔、社会情况更为复杂,就目前而言,“厉”这一特点与我国国情是相适应的,暂时应予保留、不宜改动。

其次,我国的刑罚还有着“不严”的特点,即法网不严,以至于很多行为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制,贪官在侥幸心理之外似乎又多了一层法律保障——“法无规定不处罚”。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使法网严密,防止大量的“漏网之鱼”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扩大贿赂犯罪犯罪构成的范围

各国的贿赂犯罪犯罪构成中有一些相同的概念名称,但其中概念的外延却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我国概念的外延更为狭窄一些,应当适当地扩大某些概念的涵盖面,以此严密我国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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