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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事实部分之探讨

2017-02-14王贵东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王贵东

摘要: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法,展现了两大法系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和特征,指出我国判决书事实部分界定不清所带来的种种弊病,混淆了判决理由,削弱了判决书的说理性。文章基于结构与功能理论,认为必须改革我国判决书事实部分:第一,只记载当事人起诉答辩的事项,不包括法院认定的事实;第二,概括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第三,总结当事人的争论焦点以及没有争议的事项。改革判决书的结构样式,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推进审判程序公开,是司法改革可行的抉择。

关键词:判决书;事实部分;事实;判决理由;说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37-03

学者们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而忽视了对判决书事实部分的研究。判决书事实部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判决书事实部分中的“事实”是什么,它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相同?本文试图对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和界定。

一、域外判决书事实部分简介

作为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拉丁文中用“recital”表示,“recital”词根“cite”,“cite”意为“引用”,“recite”意为“背诵;列举”,“recital”意为“一系列事件的详述;背诵;契约或判决等中的陈述部分”,这三个词都强调“忠实原文,再现原貌”。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是判决书的陈述部分,陈述当事人所呈现的事实,而不包括法官认定的事实即“fact”。“fact”意为“真相;认为或被称为真实的东西”,是经过一系列努力查明的案件真相和推定的结果,是法官认定的、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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