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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法律结构

2017-02-14陆华强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陆华强

内容摘要:人力资本是现代企业最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但其不能“出资”到公司。在创新企业中,干股、代持、合伙企业平台、有限公司平台、信托/资管计划等形形色色的方式被用于雇员股权激励。激励形式多元和非标准化反衬出我国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尚缺乏稳定、标准化的法律通道。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影响了人力资本的特殊价值在新创企业的充分释放。除人力资本直接“注册”外,以限制性股票为代表的类别股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本嵌入企业组织的基本途径。公司法改革应当回应创新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注册难”问题,为人力资本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团结情感”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人力资本 非上市公司 资产专用化 类别股

一、引言

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 〕Saatchi and Saatchi公司的案例 〔2 〕生动体现了新型企业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人力资本如何嵌入到企业组织中是现代法制绕不开的话题。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设定了试用期、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具体的劳动法制度为人力资本这种生产要素融入企业生产经营设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框架下,上市公司可以就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未来一定年限的劳动和服务进行合理估值和定价,并以股权支付的方式向上述员工提供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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