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研究
2017-02-14喻中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喻中
内容摘要:针对“辽宁贿选案”导致的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多次出现的这种筹备组,可以类型化地称为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作为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雏形,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设立有宪法及法律上的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派生性、临时性、程序性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需要处理好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委员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同级党委的关系。当然,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旨在应对的法理危机亦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关键词:辽宁贿选案 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 法理危机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成立这样一个筹备组的原因在于,辽宁省人大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出现贿选。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共有619名代表,其中,涉及贿选的代表有523名,占全部代表人数的84%;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委员62名,涉及贿选的委员有38名,占全部委员人数的61%。由于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造成省人大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不够半数,致使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无法举行会议,当然也不能履行权力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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