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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

2017-02-14陈涛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陈涛

内容摘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审视现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着不愿意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带病”举证;证据不够充分,勉强起诉;撤诉后以原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甚至变更管辖后重新起诉;不全面移送证据材料,将有利被告人的证据隐匿不送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据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审判的思维决定是否起诉;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避免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与法院提前沟通;客观公正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检察机关还必须转变理念,确立当事人角色意识;调整关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破除陈规,改革审查起诉工作考评机制。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审查起诉 事实 证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司法改革指明了重点。就检察改革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总是以法律监督者自居,无视审判的中心地位,甚至给审判施加不当压力,而是要尊重司法规律,服从和维护审判这个中心。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核心任务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审查起诉应当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取舍证据,如何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这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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