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与设计
2017-02-14刘颖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内容摘要: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关键词: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 目的论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编纂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目前理论界关于《民法总则》的讨论,多聚焦于权利主体、客体、时效制度等问题,而对于《民法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的研究尚付之阙如,〔1 〕立法目的条款作为我国的一种立法惯例,通常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第1条明确规定。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各民事单行法中均在其第1条以“为了……制定本法”的模式确立了立法目的。〔2 〕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的出台迫在眉睫。就《民法总则》中立法目的条款的问题,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讨论,如民法典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的设计与现行民事单行法中诸多立法目的如何协调衔接或安排,是统一整合成第1条,还是在各编之中均保留自身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条款中如何体现民法的利益位阶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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