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
2017-02-14孙洪坤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内容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法治效果。目前我国采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附属型模式,在立法技术、立法听证、立法评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且还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实践的初步探索,离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立法之路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从立法条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义上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型模式的提出不仅是我国环境法领域的一场程序立法革命,而且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法律体系法制化的一场绿色革命,对于走向通过环境程序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法治化道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建言是:构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救济的立法模式;建立公共执法为主的起诉模式,能动司法为主的审理模式。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立法模式 专门立法
“事先的完备立法比事后的司法补正作用更为深远与重大。” 〔1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新生事项,其复杂性可想而知。因此,如何建立起支撑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司法保障,既具有理想情怀又具有现实诉求的立法理论;如何建立其系统完备的立法规范体系和配套制度,是摆在立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学者和立法者及立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既提供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行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机遇性,又面临着如何使环境公益诉讼所立之法是完备良法的重大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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