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责任论
2017-02-14赵毅
东方法学 2017年1期
赵毅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关键词:律师责任 请求权基础 伦理规范 举证责任
私法上之律师责任,与律师违法执业承担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主要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法》颁布至今20年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迅猛,律师总人数从2002年的13.7万人发展到如今的30万人,连续7年以10%的速度增长。〔1 〕然而,律师被委托人或案外第三人起诉承担私法上赔偿责任之案例,也日渐增多。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检索显示,仅在2015年,就有46个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法庭索赔。在近期的一个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除退还律师费60万元并及利息损失外,另须赔偿申请人烟台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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