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的优先清偿辨析
2017-02-09赵长生
财会学习 2017年1期
赵长生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受人民法院指派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时,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是管理人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的政策规范。该文作者以《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企业破产案件具体实践,分析研究破产清算中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问题。
关键词:破产程序;担保债权;抵押债权;优先清偿顺位
一、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词义及相应规定
本文中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同一项破产财产或财产组合,或者对于破产财产整体,在进行财产分配、债务清偿时,那一部分债权人可以最先得到清偿,然后再是另一部分债权人得到清偿;如果清偿后该项财产或财产组合还有余额,又应该由哪个顺位的债权人受偿。这依法排列的最先或次先受偿顺位的债权人,对于依法排列在后一受偿顺位的债权人而言,排列在前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就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比如,最高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已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此,对于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以下简称担保财产),该担保财产变现分配时,担保物权人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应首先得到该财产变现的清偿。但是,如果担保财产同时又是与有优先受偿权欠付工程款相对应的财产,因此,相对应的施工企业对该财产,享有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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