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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建筑法律问题浅析

2017-01-31王亚笛

西部论丛 2017年12期
关键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绿色

王亚笛

摘 要:由于绿色建筑在我国刚刚兴起,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建筑节能立法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这些方面,相比之下,国内关于绿色建筑法律法规的研究非常缺乏。我国要以促进我国传统建筑行业转型升级、规范我国绿色建筑市场、推动我国绿色建筑提质增效为目标,借鉴其他国家在绿色建筑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联系我国的国情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我国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从而为国内绿色建筑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绿色建筑 国家立法 地方立法 完善路径

目前,虽然我国出台政策大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但其实大多数民众对绿色建筑有很深的误解,对绿色建筑的认识也不够全面。有些人认为绿色建筑就是小区多一些绿化,有些人认为是投资更多成本,购买安装更多的高科技设备,如太阳能电池板或风力发电装置。以上这些认识都是对绿色建筑的片面的理解。

一、绿色建筑概念

绿色建筑的概念最早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建筑师保罗·索勒瑞将生态学与建筑学两者相结合,就此提出“生态建筑学”的理念。自此,绿色建筑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由于各个国家认定绿色建筑所采用的评估系统的不同,绿色建筑的概念在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的国家标准(GB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给出的定义是:“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排放,,为人们提供健康、适宜、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1]。”由此观之,绿色建筑蕴含三要素:一是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二是能够为人们提供舒适之空间,三是与自然和谐共生。另外,要把握好绿色建筑的含义,亦要理清其与建筑节能的区别。建筑节能只是考虑在建筑中如何节约使用能源这一单一方面,而绿色建筑除了要考虑节能还要考虑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方面,绿色建筑是在建筑节能基础之上对建筑设计与性能的更高要求[2]。

二、绿色建筑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绿色建筑理念的起源也是从建筑节能开始的,经历了建筑节能——节能省地——“四节一环保”这样内涵逐步拓宽的过程。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可以追溯到 1986 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当时提出建筑节能分三步走,从居住建筑到公共建筑,从北方到南方,从设计到施工。20 世纪 90 年代,党中央、国务院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由国务院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2004 年相关文件中开始使用绿色建筑一词,在 2006 年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明确提出“绿色建筑”的定义;而自 2013 年《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 号)发布后,我国开始在全国推广绿色建筑。2014 年我国又对 2006 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标准我国开启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认定工作。目前在我国,绿色建筑还只是刚刚起步。2012 年,我国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仅在 2%左右[3]。

三、我国绿色建筑立法及实践所存在的问题

绿色建筑在我国起步较晚,还处于试点和发展阶段,大部分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对绿色建筑的概念还相对陌生。此外,由于存在總体建筑质量较差、区域差异大、制度体系不完善、人们的绿色环保意识欠缺等多方面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在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面临比发达国家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混乱、不完善,缺乏针对绿色建筑的专门立法。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针对绿色建筑的专门立法或是在现有相关法律中缺乏对绿色建筑实践进行规范的内容。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绿色建筑领域的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绿色建筑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部分省市出台了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但从全国角度来说比较杂乱,缺乏国家从宏观角度的顶层设计。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层面上,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节约能源法》第三章中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规定。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有专门针对绿色建筑的法律条文。

(二)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是由建设部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方案、通知等,在具体运用中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行为主体的法律制约。相对来说,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而部门规章只能在一个行业内颁布施行,用于调整绿色建筑这样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战略,显得效力层级不够。因此,国内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亟需加强,需要经过一系列地探索、建立、规范、完善的过程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三)经济支持政策以及长效地市场激励机制有待加强。绿色建筑需要政府主导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来对市场加以引导。因此,需要加快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长效机制,通过价格、财税等经济激励手段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引导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节约型生活消费模式的发展[4]。在我国,目前推动绿色建筑的工作仍然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发布大量的政策文件和具体的行动计划实施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划。具体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开发商更多地追求利润,而消费者对房屋的绿色指标并不关注。后两个主体的这种“依赖”、“无所谓”的心理和行为很不利于绿色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政策法律实施体系不健全,并且许多情况下市场缺乏推动绿色建筑的原动力,导致一些绿色建筑政策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

四、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实践的思考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产业处于从传统建筑行业向绿色建筑行业的过渡期,这就

要求法律既要对传统建筑行业进行规范,同时也要对绿色建筑行业进行规范。我国一些地方对绿色建筑不够重视,尚未将监管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中,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严格执法。

(一)及时更新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对我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或者废止已经不适应我国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的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当中的最低标准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当中的最低标准。结合绿色建筑实践经验、经济技术基础和绿色建筑实际发展状况适时发展、优化和完善我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搭建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融资平台。据《绿色金融与低碳城市投融资》系列研究报告预计,至2010年中国需要投资 1.65 万亿元人民币(约 2540 亿美元),用于支持新建绿色建筑以及对现有住房和商业建筑进行大规模的绿色改造。中国绿色产业资金缺口巨大。根据测算,绿色产业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投入约 3%的 GDP,也就是年均两万亿元以上[5]。我国应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搭建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融资平台,增加绿色金融供给,绿色金融创新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发挥金融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用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对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市场、第三方认证机构、绿色建筑开发商、绿色家电、绿色建材、节能建筑设备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建筑材料以及节能建筑产品全面监控和管理。在建筑材料市场体系中,加强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控制,建筑材料所存在的高辐射、高污染是建筑材料市场的一大痼疾。有很多建筑材料都是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的成果,但在利用中必须做好前过程处理,最基本的应使其处于无害健康的状态,对节能建筑设备的质量要严格管理。

五、结语

在我國绿色建筑高速成长期,政府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手段,承担起市场机制尚未成熟的替代推动功能,促进和培育各种市场主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并从法律上支持和保护各主体的利益,运用有效的激励机制,切实降低经济成本,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是目前政府和行业管理者推行绿色建筑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既有原则上的统一指挥,又能依法办事把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政策与各项制度相互配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 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 洪雯,施慈灵.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对亚洲未来发展的重要性[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3] 陆娅楠:《房子如何“绿”起来》,《人民日报》,2014.

[4] 徐佳,沈其明:《制约绿色建筑发展的原因及策略分析》,《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 焦玲玲:《“十三五”中国绿色建筑投资缺口将近 2 万亿元》,《中国房地产报》,2016年6月13日第 B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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