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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构想

2017-01-31李锦博

西部论丛 2017年12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犯罪手段和行为方式呈现出网络化、系统化,缜密化,甚至出现“反侦查化”的趋势,因此我们的刑事司法侦查技术必须更“胜此一筹”才能将犯罪分子收入法网。那么在司法侦查过程中,无疑不涉及公民的隐私权,甚至某些时候突破隐私是案件全胜的关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有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力,因此就出现了公权力和私利益相互冲突的局面,我们在法理课上学过价值位阶之间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共价值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超越个人价值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站在法律天平的两端,做两个不同价值利益的衡量评估,在确保公共价值利益实现的同时合乎情理的作用于个人价值基础之上,将公共权力的行使严格控制在一个合情合理的度上,确保侦破案件的同时能最大化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 立法司法 执法监督 侦查活动

监督

引 言

目前我国现有立法尽管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进行了全方位规制, 但隐私权依旧未被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 有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也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 因而在规定上显得混乱无序, 内容缺乏协调性、统筹性。尤其作为我国最高效力性的最具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都未将公民的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简而言之,这些保护都是种间接保护, 要么隶属于广泛的人权,要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或隶属于通讯自由等等, 因此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首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各有不一, 除了通常表现的私拆信件,窃取电报邮件外,还有很多复杂的行为表现方式,仅仅想通过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进行规制远远是不够的。所以,在我国理论界,学者已经逐渐对直接保护隐私权的问题研究意见形成一致。鉴于侦查过程中对被讯问人和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基本人权保障的一个重中之重,因此笔者认为,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侦查活动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可从以下角度思考:

一、 隐私权的概念分析与探讨

“隐私”观念从古至今根深蒂固在人们的心中, 对其定义的具体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是各有千秋。法律学术界一般认为隐私分为两个部分,“隐”和“私”两部分,具体概念定义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隐私权首次被界定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由波士顿的两位著名的法学家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自此被很多学者设引用,具有鲜明的代表性。通常,隐私为某件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状态, 即他人不愿别人过多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和范畴。它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领域, 为身体的隐私部分、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二是指个人信息包括所有个人情况、资料, 诸如婚姻家庭病史等;三是不为人知的个人动态社交活动或者其他人事交往活动;隐私包括几部分:一是隐私支配权, 即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可以公开部分隐私, 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二是隐私隐瞒权, 即权利主体有权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 不为人所知;三是隐私利用权, 即公民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的精神物质需求而积极利用各种信息进行自己的权利;四是隐私的司法救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更好更便捷的维护。它隶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积极反映了人文主义伦理道德精神文化理念,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也是某种身份的象征。

二、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一)明确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理论基础

目前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并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做出清晰明了的规制,只能从其相关法条中体会出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若干法理和价值。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开始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严格规制并进行规范化的系统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应加一条修正案“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我国宪法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这样, 一旦隐私权拥有了明确的宪法根基后, 才能引起人们对隐私权侵害和保护的重视,不再人云亦云,才能从根源上通过保护隐私权进而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二)通过刑事诉讼法或制定一部详尽完备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进行规制

包括两个层面的概念内涵:一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二是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 制定一部完整的《隐私权保护法》进行规制。现如今,很多国家都面临新技术和秘密侦查手段带来的隐私权保护种种问题的威胁, 对此各国做法不一,一些国家采取单独立法方式, 一部分国家通过修正原刑事诉讼法以此增设相关内容。国际上对此也有相关的公约、制定细则以及办法等, 有些国家也根据国内科学技术整体水平都状况和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相关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 对技术侦查缺少程序控制, 虽然国安和公安部门有一些内部规定, 但都比较简单, 不宜直接适用,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立法司法经验, 并结合本国的国情,确立一些相关技术侦查手段,程序, 并对其运用进行严格的控制, 着力在控制违法犯罪与大力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整体实现法律的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这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从如今世界各国法律开始逐渐重视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的发展潮流分析, 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或单独规定隐私权保护是建立健全立法制度的必然途径。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行为, 可采用列舉式,概括式和兜底条款等相结合的形式对侦查程序做出明确规制。

三、深化侦查人员隐私权保护观念,进而规范侦查行为

(一)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大力保护公民隐私权

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常常因公务需要有权接触和了解公民的隐私, 但侦查人员只能在宪法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使用该隐私并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借此在案件之外非法利用,大肆传播。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某地晚上发生一起抢劫和侮辱妇女案, 被害人对家里人只说自己被抢劫的过程而隐瞒了被侮辱猥亵的情节。案后, 侦查人员泄露了相关案情, 于是乎使案件被害人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几近造成其家庭破裂, 本人精神崩溃的惨状。还有些侦查人员更没职业操守,直接公布受害人的家庭住址,我们都清楚家庭住址通常被视为一项隐私, 公开其住址, 将会给被害人一家带来多大的灾难, 我们可想而知。这正是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违法公开其隐私造成的局面。这明显不属于名誉权损害问题, 因而没有法律的直接保护。以上间接体现出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隐私权保护的这一观念极其淡薄, 职业道德操守的极其低下。联合国1979年12月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中第2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 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此条说明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而且或许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因此务必要加强对侦查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制, 深化其对隐私权观念的保护意识,避免对公民隐私的不当泄露,利用所造成的混乱局面。

(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技术,严格规制侦查中技术性规范

(三)通过考察分析国外的一些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为保护嫌疑人隐私权还应在具体的侦查中增设一些技术性操作规范。法国法律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但是只有在对相关讯问过程发生实质争议时, 才可在预审法官的监察下播放查看,为了保护受讯问人的隐私权,规定 录像带不得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传播,否则处以监禁。该法条明显体会到国外法律对被讯问人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值得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工作进行借鉴。

因此综上所述,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世界各国逐渐推崇的立法司法趋势,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的发展,有利于深化对隐私权观念的意识,有利于世界人民达成共识。因此, 世界各国逐渐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并不断加大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对公民的隐私权能够有效的更大可能的保护。尤其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对于被讯问人和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至关重要,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心理健康,乃至关乎到整个家庭的安危,切不可小觑。

参考文献

[1] 李安然.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3-25.

[2] 夏路.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3-25.

[3] 毕惜茜.侦查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J](社会科学版),2008-2-15.

[4] 甘超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 “大监听” 判决 [ N] .法制日报, 2004 -06 -17.

作者简介:李锦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刑事法学院,专业:刑法学,学历:法学硕士在读,籍贯: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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