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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敦煌文書P.2942與唐代宗時期的肅州史事

2017-01-27楊寶玉

敦煌吐鲁番研究 2017年0期
关键词:筆者刺史河西

楊寶玉

肅州位於河西走廊中部,具有重要戰略地位,但由於現存史料匱乏及研究者興趣不同等原因,某些時段的肅州歷史還有待深入探究。例如,唐代宗在位的公元762—779年間,與李唐王朝同步,河西地區也正在發生歷史巨變,當時的肅州究竟經歷了怎樣的變故,即有待梳理探討。筆者在研讀法藏敦煌文書P.2942《廣德二年(764)至大曆元年(766)河西節度使公文集》〔1〕關於本件文書的擬名,學界存有多種説法,主要有:1.《歸義軍時代瓜沙等州公文集》(王重民《伯希和劫經録》);2.《唐年次未詳(765?)河西節度使判集》(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3.《唐永泰元年(765)——大曆元年(766)河西巡撫使判集》(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曆元年(766)河西巡撫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4.《河西觀察使判集》或《河西節度觀察處置使判集》(史葦湘《河西節度使覆滅的前夕——敦煌遺書伯2942號殘卷的研究》);5.《河西節度使公文集》(馬德《關於P.2942寫卷的幾個問題》);6.《河西巡撫使判集》(馬燕雲《對〈河西巡撫使判集〉(P.2942)相關問題的思考》);7.《唐大曆元年河西節度觀察使判牒集》(金瀅坤《敦煌本〈唐大曆元年河西節度觀察使判牒集〉研究》);8.《唐永泰年間河西巡撫使判集》(《法藏敦煌西域文獻》)。上述幾種擬名之間的差異源於對文書年代、作者、文體的推斷不同。筆者認爲,P.2942所存近50則公文並非作於同一時間,而是産生於安史之亂爆發後涼州陷落前夕至沙州被圍前後,即唐代宗廣德二年(764)至大曆元年(766);各文分别出自至少三人之手,這三人撰文時不管是否已獲正授,但均掌有節度使實權;各文分屬判文、牒、狀等文體,但均屬公文。因此,筆者試將其擬名爲《廣德二年(764)至大曆元年(766)河西節度使公文集》。的過程中,注意到其中存留的一些相關史料,遂結合其他文書與傳世史籍進行分析解讀,形成了幾點看法。今略陳管見,不當之處,敬請專家學者教正。

一、法藏敦煌文書P.2942中有關肅州的記述

就筆者知見,今日能夠找到的關於唐代宗時期肅州史事的較詳盡具體的原始史料首推法藏敦煌文書P.2942,故試先對相關記述進行梳理。

P.2942爲長卷,雖首尾俱殘,今仍存字228行,計抄録判文、牒、狀等49項〔2〕關於該卷的文獻學整理,筆者已刊發《敦煌文書P.2942校注及“休明肅州少物”與“玉門過尚書”新解》一文,載《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03—124頁。,内容涉及涼州被圍,尤其是失陷後河西與伊西北庭地區政治、軍事、經濟史中的若干重大問題。由於傳世史書中保存的這一時期的相關史料極其匱乏,而該卷内容豐富具體,且是當時人書當時事的最原始史料,不僅對河西西域史研究意義重大,對安史之亂後的唐史研究也有重要參證作用,故歷來備受學界關注。

在P.2942抄存的近50件公文中,至少有9件判文與肅州史事直接相關。以下先逐一引録,然後再進行綜合探討。爲便於閲讀,今不依原卷行款而據内容分段引録,原卷中的俗字或異體字(如“属”、“与”等)儘可能保留,録文之前分别説明各判文在原卷上的抄寫位置。

其一,抄於第1—5行:

尚書判

肅州建康,先行文牒,如妄推□,必書長官。豈唯脣亡齒寒,或慮芝焚蕙嘆。須存□□,無從(?)小慈。王使君處事精通,固應割(?)己;趙大使在□□□,必藉用心。各請及時般了速報。甘州切須撙節,不可專恃親隣。

其二,抄於第6—10行:

肅州請閉糴,不許甘州交易

隣德不孤,大義斯在;邊城克守,小利須通。豈唯甘、肅比州,抑亦人煙接武。見危自可奔救,閉糴豈曰能賢?商賈往來,請無雍塞;粟麥交易,自合通流。准狀,仍牓軍州,切勒捉搦,少有寬許,當按刑書。

其三,抄於第43—50行:

甘州兵健冬裝,肅州及瓜州並訴無物支給

甘州兵健冬裝,酒泉先申借助,及令支遣,即訴實無。只緣前政荒唐,遂令今日失望。即欲此支物往,又慮道路未靖。時属霜寒,切須衣服。事宜應速,不可後時。瓜州既許相資,計亦即令付了。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押衙此行,須成彼事。先博得麥,寄在戚昌,楊珽有書,寫白入案。切宜勾當,以濟時須。王使君通才,亦請處置。恤隣救難,不可全無。請与籌量,早達前所。

其四,抄於第82—97行:

甘州請肅州使司貯粮

肅州寄貯,其數頗多。近日破除,實將稍廣。終宜減割,以救時須,不可告勞,遂令乏絶。仰百方圓融一千石,依前轉送。張卿名行,衆推審慎孤〔□〕,文閑政理,早著能聲。差攝支度副使判官,專注勾當。應須防援,任便指麾。所由慢官,必按軍令。

其五,抄於第97—100行:

肅州刺史王崇正錯用官張瓌僞官銜

王使君植性沉和,爲官審慎。實謂始終勿替,豈期歲寒有渝。便用僞銜,不曾下問;强索進馬,有忤中官。初似知情,誠宜正法;後能聞義,或可全生。宜捨深刑,終須薄責,罰軍粮一百石。

其六,抄於第101—103行:

建康軍請肅州多樂屯

肅州無粮,或可率税;建康乏絶,又要般躔。救患恤隣,何妨撥与;任自收穫,又省往來。

其七,抄於第120—123行:

李都督惠甘、肅州斛斗一千石

瓜州凋弊,爲衆所知,實賴仁賢,乃能蘇息。豈唯獨贍,更欲卹隣,則知奉國忘家,生人濟物。然所〔□〕既廣,力難獨成。且請蓋藏,待後處分。

其八,抄於第148—152行:

建康無屯牛,取朱光財市充

使司支計,只憑軍資。比年絶無,如何准給?今既府庫虚竭,自合當處圓融。建康懸軍,復無人户,若令獨辦,又恐闕如。終須量事支持,餘欠當軍率税。肅州朱光身死,承襲都無子孫。資畜已聞官收,且取用市牛直。

其九,抄於第157—160行:

肅州先差李庭玉定,又申蔡家令覆

二、上録史料之時代背景論略

上録史料及其映射的代宗時期肅州的重大史事,均與當時河西涼州乃至中原唐廷的政治軍事局勢密切相關。

唐玄宗天寶十四載(755),對唐朝歷史走向有深遠影響的安史之亂爆發,原來駐守在河西隴右地區的大批唐軍奉命東調平叛,西北地區的邊備驟然鬆弛,早已覬覦唐朝疆土的吐蕃乘機大舉東進。吐蕃鐵騎來勢洶洶,竟然於廣德元年(763)一度攻陷長安,並於劫掠之後迅速西撤,繼續攻取侵佔河隴地區〔1〕《資治通鑑》卷二一七記:天寶十四載(755)十二月“壬辰,上下制欲親征,其朔方、河西、隴右兵留守城堡之外,皆赴行營,令節度使自將之”,同書卷二二三亦記:“及安禄山反,邊兵精鋭者皆徵發入援,謂之行營,所留兵單弱,胡虜稍蠶食之;數年間,西北數十州相繼淪没,自鳳翔以西,邠州以北,皆爲左衽矣。”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6938、7146—7147 頁。。吐蕃的此次蠶食鯨吞是從東向西推進的,而河西東部重鎮涼州的失陷便立即使河西軍陷入困局。

《資治通鑑》卷二二三代宗廣德二年(764)十月條載:

懷恩之南寇也,河西節度使楊志烈發卒五千,謂監軍柏文達曰:“河西鋭卒,盡於此矣,君將之以攻靈武,則懷恩有返顧之慮,此亦救京師之一奇也!”文達遂將衆擊摧砂堡、靈武縣,皆下之,進攻靈州。懷恩聞之,自永壽遽歸,使蕃、渾二千騎夜襲文達,大破之,士卒死者殆半。文達將餘衆歸涼州,哭而入。志烈迎之曰:“此行有安京室之功,卒死何傷。”士卒怨其言。未幾,吐蕃圍涼州,士卒不爲用;志烈奔甘州,爲沙陀所殺。〔2〕《資治通鑑》,7168—7169頁。

《資治通鑑》於此處引章注:“十二行本‘殺’下有‘涼州遂陷’四字。”

關於涼州失陷,《元和郡縣圖志》卷四〇隴右道涼州亦記:“廣德二年陷於西蕃。”〔3〕《元和郡縣圖志》,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1018頁。是知當國難臨頭時,河西節度使楊志烈的派兵救援確實有效遏制了僕固懷恩的南寇,“有安京室之功”,但是,因主力東調而兵力早已不濟的河西軍也在此役中遭受重創,士卒傷亡慘重,而當柏文達率殘軍歸來時,楊志烈一時出言不當,以致“士卒怨其言”,爲自己埋下了隱患。稍後,吐蕃圍困涼州城,“士卒不爲用”,楊志烈只得輕裝簡從西奔甘州以搬取救兵,孰料竟於甘州被沙陀人殺害,涼州城也很快被吐蕃攻破〔4〕詳參拙文《涼州失陷前後河西節度使楊志烈事跡考——以法藏敦煌文書P.2942爲中心》,《敦煌學輯刊》2013年第3期,11—21頁。。

事發突然,情勢危殆,河西軍頓時面臨兩大難題,必須立即解決。

其一,突失主帥,急需新的領導者。節度使被殺,軍中不可一日無帥,尤其大敵當前,更需要賢能的將領凝聚力量、統一指揮。而此時由於已攻佔河隴大片疆土的吐蕃的阻隔,河西軍與唐廷的聯繫極其困難,唐廷不可能及時獲得消息並委派新的節度使,自軍中推舉臨時代任者已成必然。根據史料對後來史事的零星記載,被推舉者名楊休明。關於此前他在軍中的任職情況,受現存史料缺載所限,今日已無從知曉,我們可確切瞭解的僅是他在駐軍所在的地方政府中的職任爲涼州長史,所帶憲銜爲侍御史〔5〕據法藏敦煌文書P.3952中“前侍御史判涼州長史楊休明奏……”相關論證請參下文。。依唐朝慣例,節度使一般都兼領治所所在州,其主要部將也會在州中兼任相應官職。長史乃是州刺史下的重要官員,由此反推可知,其時楊休明在河西軍中的職位必已相當重要。正因爲這樣(或許也還有今日我們已難以知曉的其他原因),楊休明遂於危急時刻匆忙接管前任節度使楊志烈留下的爛攤子,成爲河西軍的統帥。此後直至楊休明本人亦遇害,包括肅州在内的河西西域史事即與其密不可分。

其二,頓失治所,急需移鎮。河西節度的治所原本設於涼州,州城失陷後殘軍猶在,必須立即移鎮他處以圖再戰。而這也是刻不容緩,無法等待朝廷指示的。當時涼州以東地區已多被吐蕃佔據,以西的甘州、肅州、瓜州、沙州等地卻還是河西節鎮的屬地,率軍西撤遂成不二之選。《資治通鑑》卷二二四代宗大曆元年(766)條記:“夏,五月,河西節度使楊休明徙鎮沙州。”〔1〕《資治通鑑》,7191頁。可證至大曆元年時,楊休明已獲得唐廷認可與正式任命,並且河西節度的治所也已遷到了位於河西走廊西部的沙州。在徙鎮過程中,肅州乃是河西軍西撤途中的必經之地,正因爲這樣,千餘年後的我們纔得以在P.2942抄存的河西節度使公文中看到較多肅州史料,而我們在解析使用這些史料時也應充分參酌其時代背景。

三、上録肅州相關判文之判案者辨析

前已言及,P.2942以其内容豐富重要,一向備受學界關注,但是,該卷也是數十年來學界歧見最多最大的敦煌文書之一,爭論不休的兩大核心問題之一即是這件文書的作者究竟是誰,而這正與我們下面將要分專題探討的唐代宗時期的肅州史事緊密相關,故需在此先做鋪墊性討論。

P.2942所存爲公文集抄,全卷筆跡一致,當爲同一人彙集抄録,但各公文的原始判署者或撰寫者卻不盡相同,原作形成時間也有先後之别。

上文引録的九件判文中,後八件都是先用簡短語句概括所判事件的主要情況或發生背景,使這些語句起到標題作用,然後再抄録相應判文,唯獨第一件所擬“尚書判”一題是對判案者的説明,顯然,該則判文的判署者與其他判文的判理者並非同一人,故纔需要作此特殊標示。關於P.2942中包括“尚書”在内的五個官稱(另四個爲“使主”、“副帥”、“元帥”、“河已西副元帥”)之間的關係及其具體所指,筆者已刊發《敦煌文書P.2942中重要官稱所涉歷史人物及相關史事考辨》一文〔1〕《敦煌文書P.2942中重要官稱所涉歷史人物及相關史事考辨》,《形象史學研究》2013年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286—301頁。,提出並論證了這些官稱分指三人的觀點,認爲“尚書”爲於廣德年間任河西與伊西北庭節度使的楊志烈。换言之,本文引録的第一件判文的作者即楊志烈。關於P.2942其他判文與牒狀的作者,筆者亦刊發了《法藏敦煌文書P.2942作者考辨》一文〔2〕《法藏敦煌文書P.2942作者考辨》,《敦煌研究》2014年第1期,62—67頁。,論證了P.2942抄存的大多數判文原爲楊休明判署的觀點,因而筆者認爲本文引録的後八件判文原本應出自楊休明之手。

四、上録判文之判署時間考察及對本文所論肅州史事時間段的界定

P.2942並無時間題記,關於上録判文形成的時間,我們只能根據判文内容大致推斷。

據前引《資治通鑑》卷二二三代宗廣德二年(764)十月條所記,楊志烈遇害於當年年底,故第一件判文自當形成於此前不久,而楊休明接掌河西軍政事務並判署事狀當在此後,故這亦是後八件判文産生時間的上限。

又據本文所引第三件判文中“即欲此支物往,又慮道路未靖。時属霜寒……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押衙此行,須成彼事。……王使君通才,亦請處置。……請与籌量,早達前所”等語,可知楊休明署理該事時已在沙州,據前引《資治通鑑》卷二二四代宗大曆元年(766)條所記“夏,五月,河西節度使楊休明徙鎮沙州”,其時當爲大曆年間。

仔細分析P.2942所存各件公文的内容,可知該卷抄集的近50則公文按所涉事件性質可大致分爲兩類:一類主要與河西軍下轄各軍州的軍資財政相關,集抄於前,即第1—163行所抄。另一類主要與河西軍人事政爭相關,集抄於後,即第164—228行所抄。兩大類公文各成序列,序列内部皆按各文形成時間先後,也就是各文所涉史事發生時間先後排序。那麽,上録後六件判文抄於卷子中後部,一般説來,其形成時間當更在徙鎮沙州之後。再根據P.2942卷末牒狀所記楊休明於長泉遇害事〔3〕關於P.2942中遇害於長泉的“副帥”所指及楊休明事跡,筆者已另撰文探討,待刊。,參酌以學界已有共識的周鼎繼楊休明之後接掌河西軍等史實,上録後六件判文的形成時間雖比前三件略晚,但應不會遲至代宗統治後期。

綜上所論,上録九則肅州相關判文的形成時間大體上應屬唐代宗統治前期,而這也就是相關事件的發生時間,因而我們下面根據這些判文探討的即是這一時段的肅州史事。

以下試分專題討論。

五、P.2942對應時段的肅州刺史並非楊休明

在代宗前期的肅州歷史中,在任的肅州刺史究竟是誰,無疑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而學界對此多有爭議。

首先,關於當時的肅州刺史是否是楊休明,相關學者即持有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對P.2942研究作出過重要貢獻的安家瑶先生在討論本件文書作者時,曾針對上録第三則判文中“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等語提出:

説明在寫文書的時候,楊休明還没有出任河西節度使,當時僅是肅州刺史。〔1〕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曆元年(766)河西巡撫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52頁。

顯然,安先生對原句的解讀是:在肅州的楊休明缺少物資,現請求迴易皮裘。在此理解基礎上,安先生進一步推導出了其時楊休明爲肅州刺史的結論。關於這則判文的主要語句,史葦湘、陳守忠先生的斷句與標點法乃是“瓜州既許相資,計亦即應付了。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2〕史葦湘《河西節度使覆滅的前夕——敦煌遺書伯2942號殘卷的研究》(原刊《敦煌研究》創刊號,即總第3期,1983年12月出版,後全文收入《河西節度使覆滅與吐蕃王朝管轄沙州前後》,載氏著《敦煌歷史與莫高窟藝術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137—161頁,下引文見該書第150頁)、陳守忠《公元八世紀後期至十一世紀前期河西歷史述論》(載《西北師大學報》1983年第4期,47—60頁,下引文見該刊第50頁)。,並據此將“休明”二字解釋爲判案者的簽名。史葦湘先生還進一步指出:

《判集》第3行的“王使君”即同卷第97行的“肅州刺史王崇正”,説明肅州已有刺史,楊休明決無再任肅州刺史之理。

陳守忠先生也提出:

可見楊志烈死後,楊休明就在沙州繼任爲節度使,並非由肅州刺史提昇。

顯然,史先生從肅州刺史另有他人的角度,否定了安先生的説法;陳先生亦認爲該件判文問世時楊休明並非肅州刺史,而是河西節度使,且是在沙州繼任的。

在前揭拙文中,筆者已提出並論證了“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應解作“(我)楊休明留在肅州的少許物品,現在就請用來换取皮裘吧”的主張,因而並不認同安先生的上述説法,而贊同史先生和陳先生的觀點,尤其是陳先生所持楊休明“並非由肅州刺史提昇”的結論〔1〕不過,筆者並不認爲楊休明是在沙州繼任爲節度使的。筆者推測,楊志烈遇害後不久,楊休明即在實際上接掌河西軍,並率部西撤,具體地點有可能是尚被吐蕃圍困的涼州,至少不會晚至徙鎮沙州之後。,並認爲法藏敦煌文書P.3952和P.4072既可提供有力佐證,更可據以探討接管河西軍之前楊休明的任職情況。

P.3952和P.4072抄存的内容相當獨特:包含有度牒的某些基本要素,並於求度者個人信息處鈐滿朱印,但形式和内容又均不像正規度牒,最明顯的就是大段抄録了楊休明的相關奏狀,其文字量遠遠超過僅佔一行的出度者信息。於此,筆者認爲這兩件文書很可能是特殊時期的度牒代用品,形成於楊休明已接掌河西軍,甚至已徙鎮沙州之後。當時的河西受吐蕃阻隔,無法從尚書省祠部取得度牒文本,而百姓既有出度要求,河西軍隊更有籌措軍資的需要〔2〕史載安史之亂爆發後,唐朝曾以“軍興用度不足”屢次出售度牒以解決軍費問題,各地節度使自行賣牒以取厚利的也屢見不鮮,當時的河西軍困守河西西部地區,早已得不到唐廷供給,軍資極度匱乏,只得想盡一切辦法,巨細並舉,以就地自行解決。,故楊休明等遂採取了變通辦法,創製了特殊政治形勢下的臨時度牒代用品。這種代用品的文字内容可略分爲兩部分:最核心的部分是度牒所要求的求度者個人信息;另一部分是抄録楊休明的相關奏狀,目的當是以此樹立代用品的可信度及持有者之出家人身份的合法性。〔3〕詳參拙文《敦煌藏經洞所出兩件度牒相關文書研究》,《吐魯番學研究》2013年第2期,21—29頁。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這兩件文書中的求度者都是沙州人,但爲他們上狀奏事的楊休明卻自稱“前侍御史判涼州長史楊休明奏……”若依常理,涼州長史,尤其是“前侍御史判涼州長史”自然無權處置沙州民事,所以楊休明的自稱非常奇特,其中必有特殊緣故。筆者認爲,楊休明之所以上此奏狀,是因爲其時他已掌理河西軍,是包括沙州在内的河西地區實際上的最高軍政長官,處理沙州事務是其職責所繫,但是,因戰時交通不便,那時的楊休明恐怕還没有獲得朝廷正授,故只好署此前已獲朝廷認可的官稱,且因這一奏狀中申奏的是民事,所署遂爲他此前在河西節度原來所在的涼州地方政府中的任職——涼州長史。這樣,無論是接管河西節度前夕,還是撰作上引P.2942中有關肅州的第三件判文時,楊休明都不是肅州刺史,那時的肅州刺史另有其人。

六、當時擔任肅州刺史的王崇正曾響應張瓌之亂

其實,關於唐代宗統治前期的肅州刺史,P.2942中有多處記録〔1〕前引史葦湘先生文已注意到此點,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卷四一在“隴右道·肅州”下也據P.2942謂“王崇正 永泰元年?(765?)”(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年,491頁),只是兩位先生均未就此展開論證,郁先生對王崇正任職時間亦存疑。,本文引録的第五件判文即明確記其姓名爲王崇正,第一件判文“王使君處事精通”和第三件判文“王使君通才”中的“王使君”指的也是他,因爲“使君”乃是州刺史的代稱。

不過,這位肅州刺史卻並非真正“精通”,而是曾在政治鬥爭中站錯過隊,給河西節度使出過難題,此即第五件判文所言“肅州刺史王崇正錯用官張瓌僞官銜”。

關於張瓌之亂,P.2942第181—189行記:

張瓌詐稱節度

張使君性本兇荒,志非忠謹,有正卯之五盜,無日磾之一心。潛構異端,公然縱逆;僞立符勅,矯授旄麾;動摇軍州,結託戎狄;恣行險勃(薄),妄有覬覦;文牒太半死人,虚誑輒求進馬。論情巨蠹,在法難容。牒張判官與關東兵馬使對推問得實狀具申,仍所在收禁訖報。管内官吏,盡是賢良,無混淄澠,須明逆順,細宜詳審,勿陷刑名。甘州且(具)寮,尤須擇地,儻被塵點,不得怨人,如到覆亡,卒難迴避,各求生路,無事守株。

根據這件判文可知,當時的甘州刺史張瓌曾矯詔詐稱節度使,並與戎狄勾結以自壯聲勢、虚報人名以騙取軍資戰馬。而據本文所録第五件判文,張瓌還曾濫任官職,連“植性沉和,爲官審慎”的肅州刺史王崇正都在“初似知情”的情況下“便用僞銜”,並跟著“强索進馬”。可見張瓌之亂影響頗大。

一般説來,這類事變應是發生於楊志烈死後而楊休明還没得到朝廷頒賜的旌節之前。由於當時河西與唐廷往來不暢,唐廷獲知河西軍奏報與將授官敕書送達楊休明手中都需要不少時日,這期間楊休明處境之艱難可想而知〔2〕關於接掌河西軍政事務後楊休明的處境及河西西域兵將的反應,筆者正在撰文專門探討,兹不贅述。。

時事維艱,對於“歲寒有渝”“誠宜正法”的肅州刺史王崇正,困難重重的楊休明也只能以其“後能聞義”爲由,使其“全生”,並“捨深刑”,只“罰軍粮一百石”以示“薄責”。不過,在當時兵荒馬亂、軍資極度匱乏的特殊情況下,楊休明的這一做法不失爲明智之舉。

七、繼王崇正之後出任肅州刺史的尚有楊顒

榮新江《〈唐刺史考〉補遺》〔1〕《文獻》1990年第2期,80—94頁。據許國霖《敦煌石室寫經題記與敦煌雜録》所收《般若心經》題記提出永泰二年(766)時的肅州刺史爲楊顒,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卷四一“隴右道·肅州”在王崇正之後謂:

楊顒 永泰二年?(766?)

《敦煌石室寫經題記》上輯《般若波羅蜜多心經題記》:“破落官、前同河西節度副使、銀青光禄大夫、試鴻臚卿兼肅州刺史楊顒寫訖。”〔2〕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491頁。今覈校原卷圖版,“訖”字當爲“施”。

從條目中的問號可以看出郁賢皓先生對楊顒的任職時間存有疑問。

今查該件敦煌文書的千字文編號爲字34,今編BD08034。該卷並無時間題記,據署名題記中的楊顒自稱“破落官、前同河西節度副使、銀青光禄大夫、試鴻臚卿兼肅州刺史”可知他很可能是敦煌陷蕃,即河西軍覆滅之前的肅州刺史。目前學界對敦煌陷蕃時間尚存爭議,主要有唐德宗建中二年(781)、貞元二年(786)兩種説法,但一般都認爲肅州陷落於大曆元年(766)年底,是以郁賢皓先生推測楊顒的任職時間爲代宗改元前的永泰二年(766)。如果楊顒確實曾在肅州主政,這一推論自然準確,不過,我們尚難以排除肅州失陷後至少在一段時間内仍有刺史之設的可能,因而受現存相關史料匱乏所限,目前對楊顒稱“肅州刺史”的時間無法遽斷,但與代宗時期有關,且在王崇正之後應是没有太大問題的。

八、唐代宗時期的肅州乃是河西軍的軍資供應重地

至P.2942主要關涉的唐代宗時期,河西軍孤懸西陲,已得不到唐廷的供給,只能自籌糧草,本文引録的第八件判文即稱“使司支計,只憑軍資。比年絶無,如何准給?今既府庫虚竭,自合當處圓融”。

在這“當處圓融”的艱難過程中,肅州所起的作用異常突出。上録與肅州相關的判文大多是圍繞河西軍的軍資供應展開的。例如,涼州失陷後,甘州已成抗敵最前綫,因而判案者一再督促肅州支援東鄰甘州,每每以“豈唯脣亡齒寒,或慮芝焚蕙嘆”、“隣德不孤,大義斯在……豈唯甘、肅比州,抑亦人煙接武”等語相勸,並不惜用“必書長官”、“當按刑書”、“所由慢官,必按軍令”等語相威脅。同時,判案者還要求肅州支援附近的建康軍,允許其收穫肅州多樂屯的糧食,並用肅州絶户的遺産購買耕牛。肅州儼然成了鄰州與當地駐軍的資源總庫。

但是,戰時軍需之大之難並非肅州可以應對,上録第二件判文表明重負之下的肅州不得不提出了閉糴自保的請求。在當時的情勢下,這當然不可能獲得批准,故當屢次被要求支援甘州後,肅州“即訴實無”。以後自身難保的肅州更需要其他州的資助,在第七件判文中“奉國忘家,生人濟物”的瓜州李都督已得支援甘、肅二州了。

肅州不僅以自己的物産供給河西軍,還是河西軍資的存藏保管地。由第四件判文“肅州使司貯粮”、“肅州寄貯,其數頗多”等語可知,河西節度西撤過程中曾將部分物資留於肅州。上引第三件判文中“休明肅州少物,今請迴易皮裘”等語又表明楊休明等河西將士在西撤途中也曾把個人物資留存肅州。因而,移鎮沙州後,新任河西節度使楊休明需派支度副使判官張某等前往肅州處置軍需事宜。只是因“近日破除,實將稍廣”(第四件判文),河西軍留在肅州的軍資庫存也支撑不了多長時間了,其時吐蕃實力的確太過强大,孤軍苦戰的河西軍殘部已無法抵禦,最終河西諸州還是被吐蕃逐一攻佔,肅州亦不能外。

以上筆者通過對法藏敦煌文書P.2942中肅州相關記述的梳理和對這些史料的時代背景、撰作者、所屬時段等的辨析,結合其他文書和傳世史籍中的有關記載,探討了唐代宗時期肅州歷史中的幾點具體問題。其時的肅州刺史是否爲楊休明,因關涉P.2942作者推斷,對該卷内容的正確解讀和史料價值的發揮利用有較大影響,筆者認爲楊休明不可能是當時的肅州刺史。P.2942中關於王崇正的記録,尤其是其曾響應原甘州刺史張瓌之亂的記述值得特别關注與深入探究,它表明楊志烈遇害後河西地區的軍政形勢複雜危殆,不僅甘州發生了公然對抗繼任者楊休明的事件,肅州等地也有響應,而P.2942卷末又記後來伊西庭留後周逸矯詔自稱“河已西副元帥”並勾結突厥人將楊休明殺害於長泉等事,這些均極大地加深了我們對其時河西節度使處境之艱險、河西西域抗蕃鬥爭之慘烈與政治形勢之複雜的認識。受現知史料嚴重不足所限,目前我們對王崇正之後任肅州刺史的楊顒及其時的肅州史事所知甚少,有待新史料的發掘與探究。關於唐代宗時期肅州的歷史地位與作用,對P.2942中相關判文的解析使我們確信:在安史之亂後悲壯激越的河西抗蕃鬥爭中,肅州曾以軍資重地等角色爲支撑涼州陷落後的河西軍作出過重要貢獻,發揮了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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