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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
——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

2017-01-25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受益人管理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
——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

严桂珍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2017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第22条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当首先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通过私法途径不能解决的,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者由政府提供兜底保障。这一规定将私法救济作为适用社会救助的前置程序,并未明示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可以作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是交叉关系,该条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且其赔偿范围不能涵盖见义勇为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可以作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该条也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见义勇为,其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和第183条的适用关系上,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请求权竞合。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不真正连带责任;请求权竞合;不法侵害责任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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