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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的偏差与制度修正*

2017-01-25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2期
关键词:经营者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的偏差与制度修正*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源于对我国上一轮国企改革中国资巨额流失的心有余悸,以及对国企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深度担忧,实践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存在着诸多偏差。这直接抑制了国企经营者的改革动力,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此,今后我国立法者应摒弃国有资本的“刚性资本”思维,坚持“行为规制”理念,从价格评估机制的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的透明化以及经营中国资流失认定的合理化角度对现行法予以修正,从而既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有效推动改革,提升改革效率。

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标准;市场化;行为规制

自我国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启动以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顶层设计的“1+N”制度体系正逐步形成和完善。然而,与政府层面频繁出台政策的热情相比,国企改革的实践却显得较为冷淡,呈现出一副“上热下冷”的局面。造成这一“怪相”的原因颇多,其中,国资监管者和司法机关对国资流失认定的偏差,无疑是抑制国企经营者改革热情的主要原因。面对可能受到的“国资流失”质疑以及可能引发的“秋后算账”,“理性的”国企经营者自然会对改革持拖延与观望态度,*参见白天亮、李心萍:《防流失,不能懒改革》,《人民日报》2016年1月11日,第19版;张非非等:《国企混改顾虑重重 恐遭“贱卖”指责》,《经济参考报》2016年7月28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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