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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治视野下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的几点思考

2017-01-23刘季幸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监督

刘季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是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按照中央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全面落地。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就是对司法活动中的各类权力作出合理分配,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此,有必要以司法法治为理论工具,对如何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各职权配置进行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司法活动的根本职能是实现法治、维护法治,司法活动本身必须首先做到坚守法治、厉行法治,把各项权力纳入法治轨道。〔1〕本文所论司法法治之“司法”,专门针对法院而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内部除了审判权之外,还存在审判监督权〔2〕文中主要是指院庭长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具有的监督权。、司法政务权〔3〕司法政务权的名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的《司法政务管理与指导》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可包括审判管理权、司法人事权和司法行政权。其中的司法行政权主要指法院内部财务、物资、装备管理等职权,与司法法治的主题关系不大,故本文的司法政务权主要限定在审判管理权和司法人事权。等重要职权,其中,司法政务权又可以分为审判管理权、司法人事权、司法行政权。这些职权相互影响,密切关联,其配置状况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司法法治要求,从根本上决定着司法工作的实际成效。

一、司法法治的核心内涵及基本要求

司法法治是指司法活动自身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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