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改革
——审判组织模式“扁平化”设计探析
2017-09-12李春刚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改革
李春刚
合议制是一种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协商决策机制。〔1〕夏鸿:《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审视与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4期。议制是司法领域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然而,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合实独、合而不议、审判分离、司法行政化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合议制功能的发挥,同时影射司法现实中的主要问题或基本问题。推行合议制改革,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审判权运行的现状。结合司法改革工作实际,笔者对合议制改革进行了调研、分析和思考。
一、改革现状
在改革实践的推动下,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呈现多元模式。大体有以下四种∶
(一)案件审批制模式
案件审批制是我国最先出现的审判权分配模式,脱胎于法院内部金字塔式的行政管理体制。审判权配置也相应地遵循了一套法官、庭长、院长金字塔式结构,其弊端是:法官的行政级别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及与法院外党政机关沟通联系时的对应关系,形成了“官本位”体制,法官处于这一体制的最低层,院长与庭长对法官办案具有直接决定权。这是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主要原因,也是一些冤假错案和司法权力寻租的罪魁祸首。尽管饱受抨击,但依旧在多数法院尤其是地处偏远、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法院中占主导地位。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对案件进行层层把关,是案件审批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直接诱因。

图1 案件审批制模式
(二)审判长负责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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