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
2017-09-12吕忠梅张忠民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6期
吕忠梅 张忠民
自2015年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1〕参见罗书臻:《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8日第1版。提出着力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要求以来,以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 “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迅速,〔2〕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我们以2016年完成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调研报告》为基础,〔3〕参见吕忠梅等:《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调查与制度重构》,法律出版社2017年1月,第6~117页。继续以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这五个指标作为“哨点”,观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展情况。与此同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观察环境司法的特殊性呈现情况,另一方面观察与特殊性密切关联的诉讼类型化进展情况。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观察,在探寻环境司法规律的同时,发现环境司法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继续前行
(一)环境审判机构设置有序
近年来,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从无到有、从地方到中央,分布基本均衡,发展有序。
1.机构建设稳步推进
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