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收集和审查机制的实证研究
——以桂林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2017-09-12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6期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引言
在刑罚个性化思潮、儿童福利理念和国家亲权原则等理论的共同影响下,社会调查制度在少年司法领域孕育而生。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式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监护教育、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社会情况,作为评价涉案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法庭教育、量刑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出具的评估意见是否能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是否能影响量刑,各地法院在认定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如何正确评价社会调查报告对涉罪未成年人量刑的影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2014年以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1〕现已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灵川县人民法院各设立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所辖其他基层法院均在刑事审判庭内独立设置固定的少年审判合议庭,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契机,着眼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科学发展,针对中院和17个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客观、真实和全面地展现了桂林市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的全貌,通过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收集和审查运用的实证研究,力争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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